對城市房屋拆遷復合行政行為應當分別受理

導讀:
由于房屋拆遷許可行政行為是一種復合的行政行為,如果拆遷許可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拆遷許可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只受理對拆遷許可行為的起訴。如果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拆遷許可行政行為的某一個前置行政程序同時提起訴訟的,應當另行起訴,因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同,且適用的行政程序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也不一樣,所以無法合并受理。那么對城市房屋拆遷復合行政行為應當分別受理。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房屋拆遷許可行政行為是一種復合的行政行為,如果拆遷許可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拆遷許可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只受理對拆遷許可行為的起訴。如果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拆遷許可行政行為的某一個前置行政程序同時提起訴訟的,應當另行起訴,因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同,且適用的行政程序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也不一樣,所以無法合并受理。關于對城市房屋拆遷復合行政行為應當分別受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chǎn)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房屋拆遷許可行政行為是一種復合的行政行為,如果拆遷許可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拆遷許可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只受理對拆遷許可行為的起訴。如果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拆遷許可行政行為的某一個前置行政程序同時提起訴訟的,應當另行起訴,因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同,且適用的行政程序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也不一樣,所以無法合并受理。如果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僅對拆遷強制措施或拆遷補償安置裁決不服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分別受理,而不宜合并受理,因為作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目的不同,而適用的行政程序有差異,行政訴訟審查應當分別進行。所以也應分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市房屋拆遷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合并受理,全面審查,在審查拆遷許可行政行為時,發(fā)現(xiàn)前置行政程序違法,應當將作出前置行政程序的行政機關列為共同被告,一并審查;另一種意見,僅對受理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涉及其他機關審批行政行為的,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法院僅對形式要件作一般性審查,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因為第二種意見便于操作,容易作出正確的判斷,且能及時作出裁判。
如果合并審理,追加被告,很難在法定的審限內(nèi)及時作出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