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

導讀:
雖然在拆遷案中,政府始終處在一個“配角”的地位上,但實際上,通過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城市房屋拆遷處處體現著政府與被拆遷人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所以,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是無法逃避責任。一方面,政府本身不能作出對被拆遷人的財產權進行非法侵害的行為, 另一方面,政府應當主動保護被拆遷人的財產權,防止其受到拆遷人行為的侵害。那么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雖然在拆遷案中,政府始終處在一個“配角”的地位上,但實際上,通過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城市房屋拆遷處處體現著政府與被拆遷人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所以,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是無法逃避責任。一方面,政府本身不能作出對被拆遷人的財產權進行非法侵害的行為, 另一方面,政府應當主動保護被拆遷人的財產權,防止其受到拆遷人行為的侵害。關于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雖然在拆遷案中,政府始終處在一個“配角”的地位上(這恐怕是我國城市房屋拆遷制度的最大特色,即政府努力逃避與被拆遷人進行直接接觸,從而防止 “惹火燒身”),但實際上,通過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城市房屋拆遷處處體現著政府與被拆遷人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
首先,根本上,由于我國實行土地和房屋的雙重管理,那么,如果房屋使用的是國有的土地,要拆遷該房屋,就必然要收回被拆遷人對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誠如前述,這種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屬于一種行政行為,而收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又以有價出讓或劃撥的方式提供給拆遷人,這仍然是行政行為。所以,在拆遷中的關鍵——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階段,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尚不存在法律關系,而只有政府與被拆遷人、政府與拆遷人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
其次,拆遷人在獲得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之后,緊接著就要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這雖然是行政機關向拆遷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許可,但由于涉及到被拆遷人的財產權,被拆遷人成為該行政許可的利害關系人。
再次,在具體的拆遷過程中,雖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表面上是一種合同關系,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又規定,如果雙方達不成協議的,可以申請建設行政部門裁決,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裁決是一種行政裁決,雙方當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樣,這種民事關系又進入了行政領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由此可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并非一種單純的民事關系,因為他們有關拆遷補償協議的爭議無法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而是必須通過行政途徑來解決。
由此可見,雖然立法者極力想將房屋拆遷關系定性為一種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民事關系,但實際上,由于房屋拆遷屬于一種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強制剝奪,沒有公權力的參與,私人根本無法進行。所以,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是無法逃避責任。政府不僅不能逃避責任,而應當勇于承擔責任,這個責任就是政府針對公民憲法上享有的私有財產權的不作為義務和保護義務。一方面,政府本身不能作出對被拆遷人的財產權進行非法侵害的行為, 另一方面,政府應當主動保護被拆遷人的財產權,防止其受到拆遷人行為的侵害。
誠如筆者在一篇有關公共利益的文章所說,我們當前的房屋拆遷(包括土地的征用、征收)并非單純的法律不完善問題,而是有很深的制度難題。 就城市房屋拆遷來說,由于土地與房屋的分離,房屋拆遷本質上是國家在收回被拆遷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國家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收回被拆遷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如果基于公共利益收回,公共利益包括哪些?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等等,這些根本問題不解決,任何的有創意的措施也只是“杯水車薪”,“治標不治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