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房屋拆遷中,具備什么樣的條件才能稱之為合法有效的房屋價值評估?

導讀:
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先通過行政裁決的程序后才能依法強制拆遷,而行政裁決的重要依據即是評估結果。根據《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十六條之規定,拆遷估價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同理,沒有評估師資格的人員在拆遷房屋價值鑒定的評估報告上署名,其作出的評估報告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以此評估報告做出的裁決亦應當被撤銷。那么在城市房屋拆遷中,具備什么樣的條件才能稱之為合法有效的房屋價值評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先通過行政裁決的程序后才能依法強制拆遷,而行政裁決的重要依據即是評估結果。根據《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十六條之規定,拆遷估價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同理,沒有評估師資格的人員在拆遷房屋價值鑒定的評估報告上署名,其作出的評估報告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以此評估報告做出的裁決亦應當被撤銷。關于在城市房屋拆遷中,具備什么樣的條件才能稱之為合法有效的房屋價值評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先通過行政裁決的程序后才能依法強制拆遷,而行政裁決的重要依據即是評估結果。
1、根據《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建住房〔2003〕234號)第六條的相關規定,拆遷評估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決定。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后,一般由拆遷人委托,委托人應與估價機構簽訂書面拆遷估價委托合同。收托估價機構不得轉讓、變相轉讓受委托的拆遷估價業務。
2、拆遷評估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必須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3、拆遷評估主要依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評估的方法有很多種,比如成本法、假設開發法、市場比較法、收益法、基準地價修正法等。根據《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十六條之規定,拆遷估價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評估結果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
4、拆遷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
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為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飾裝修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委托評估確定。
5、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救濟措施。
Ⅰ、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價格,也可以另行委托評估機構評估。
Ⅱ、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所以,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拆遷人單方委托房屋評估機構作出的房屋評估價值鑒定結論,依法不能成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裁決的依據,這一點毋庸置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2條之規定,
對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納的鑒定結論,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一、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三、鑒定結論錯誤、不明確或者內容不完整。如果鑒定程序上嚴重違法,法院應依法予以撤銷。同理,沒有評估師資格的人員在拆遷房屋價值鑒定的評估報告上署名,其作出的評估報告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以此評估報告做出的裁決亦應當被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