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規定是什么?

導讀: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指出,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后發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房屋已經滅失的;以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這五種情況不可申請裁決。《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指出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那么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規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施行,該規程明確了行政裁決及強制拆遷的程序,確立了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裁決原則,規范了拆遷強制執行行為,是對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補充和完善。
1、可申請行政裁決的情形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二條:“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適用本規程。”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指出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可向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2、不可申請裁決的情形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一)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三)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后發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四)房屋已經滅失的;(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對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指出,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后發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房屋已經滅失的;以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這五種情況不可申請裁決。對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3、拆遷人或被拆遷人申請裁決應提交的資料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五條:“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裁決申請書;(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四)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五)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七)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八)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六條:“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裁決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指出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