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房屋拆遷行政裁決不服的處理方法

導讀:
上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下一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出的拆遷裁決依法具有行政復議管轄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答復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做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解決”。期間,如果拆遷雙方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的,應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交給裁決機關,拆遷裁決程序終止。若申請人經兩次通知沒有參加裁決審理的,視作撤回裁決申請。那么對房屋拆遷行政裁決不服的處理方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下一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出的拆遷裁決依法具有行政復議管轄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答復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做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解決”。期間,如果拆遷雙方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的,應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交給裁決機關,拆遷裁決程序終止。若申請人經兩次通知沒有參加裁決審理的,視作撤回裁決申請。關于對房屋拆遷行政裁決不服的處理方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2年11月26日,建設部辦公廳也曾經向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請示“上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下一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出,的拆遷裁決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管轄權”。建設部認為:“拆遷裁決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上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下一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出的拆遷裁決依法具有行政復議管轄權。”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答復(經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同意)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做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解決”。
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缎姓妥h法》屬于法律,其效力高于屬于行政法規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因此,當事人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期間也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房屋拆遷裁決程序辦理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如果拆遷雙方在拆遷期限內未能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拆遷人、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均可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即裁決機關)提出裁決申請。根據市房地局去年發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規定,房屋拆遷裁決主要有申請、審理、文書送達、執行四個步驟。
(一)申請。
如果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需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等資料。其中,申請書要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具體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裁決申請資料齊全的,裁決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 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齊,則申請人需在7 日內補齊。
(二)審理。
在裁決過程中,裁決機關首先會聽取各方陳述,認定補償安置的事實是否清楚,并征詢拆遷雙方是否愿意進行調解。期間,如果拆遷雙方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的,應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交給裁決機關,拆遷裁決程序終止。若申請人經兩次通知沒有參加裁決審理的,視作撤回裁決申請。若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不出席裁決審理的,裁決機關可缺席裁決...【全文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