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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行政法律問題及權利救濟

王學瑞律師2022.01.02605人閱讀
導讀:

城市房屋拆遷是全社會最為關注、最為敏感的問題,也是易引發群體上訪,激化社會矛盾的問題。房屋拆遷問題在所有的社會矛盾中應當是個非常重大而敏感的問題,處理不好不僅侵害了他人合法的物權,而且很容易引發群體上訪事件。筆者日前所承辦的一起行政訴訟案中所折射出的方方面面問題,使我們看到當前城市規劃與房屋拆遷工作中仍存在著相當多的行政法律問題。建設部的這一規定,目的就是為了糾正濫用行政許可權。根據建設部的通知,從發文之日起,這種違法行為理應得到糾正,然而時至2007年這種行政違法問題卻仍然存在。那么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行政法律問題及權利救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城市房屋拆遷是全社會最為關注、最為敏感的問題,也是易引發群體上訪,激化社會矛盾的問題。房屋拆遷問題在所有的社會矛盾中應當是個非常重大而敏感的問題,處理不好不僅侵害了他人合法的物權,而且很容易引發群體上訪事件。筆者日前所承辦的一起行政訴訟案中所折射出的方方面面問題,使我們看到當前城市規劃與房屋拆遷工作中仍存在著相當多的行政法律問題。建設部的這一規定,目的就是為了糾正濫用行政許可權。根據建設部的通知,從發文之日起,這種違法行為理應得到糾正,然而時至2007年這種行政違法問題卻仍然存在。關于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行政法律問題及權利救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城市房屋拆遷是全社會最為關注、最為敏感的問題,也是易引發群體上訪,激化社會矛盾的問題。雖然國家法律、部委規章對此有過明確規定,但是仍然問題眾多,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及其行政機關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拆遷估價部門違反了自己的執業準則,充當了委托人單方利益的代言人,違反了公平、公正、合法透明的估價原則,因而導致已激化的社會矛盾雪上加霜。為此,文中列舉了一些行政違法現象并提出了最低的也許是最有效的治理對策建議。

房屋拆遷問題在所有的社會矛盾中應當是個非常重大而敏感的問題,處理不好不僅侵害了他人合法的物權,而且很容易引發群體上訪事件。目前,有些城市的拆遷工作已試行被拆遷區域全體居民進行公決,這樣的做法會大大降低被拆遷對象的對抗,同時也能更好地保證拆遷工作的合法性和人性化。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法不依,強行非法拆遷的現象仍在大量發生。筆者日前所承辦的一起行政訴訟案中所折射出的方方面面問題,使我們看到當前城市規劃與房屋拆遷工作中仍存在著相當多的行政法律問題。如果對這些問題不能很好地處理,不僅有損政府形象,而且將破壞我國依法冶國之進程,為此本文擬做如下探討,以引起共鳴之。

一、房屋拆遷許可中仍存在不嚴格執行職權法定原則的情形。

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行政許可法》是規范行政許可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這部法律明確的一個重要法律原則就是一切行政許可權必須法定化,不能任意自定。所有人都知道,房屋拆遷是個非常重大的行政許可,然而時至2007年,我們仍然看到了一些城市政府機關仍在我行我素,自定權利。如果不是親自代理這些案件,我們也會懷疑這可能是杜撰的故事。

隨著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的實施,隨著行政許可法定化的法律要求,建設部早在2004年9月3日就向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下發了《關于清理地方房屋拆遷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法[2004]154號文)。該文件明確指出,一些地方將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發證權力授予了區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關于拆遷許可證發放主體、責任主體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規定。建設部的這一規定,目的就是為了糾正濫用行政許可權。因為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拆遷許可的權力只能是市、縣兩級政府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來行使,嚴禁將拆遷許可權下放。所以這種權力下放的做法明顯違反了行政許可權的法定原則。根據建設部的通知,從發文之日起,這種違法行為理應得到糾正,然而時至2007年這種行政違法問題卻仍然存在。行政許可權力的濫用必然破壞依法冶國方略的實施。

《行政許可法》已實施了三年,各級政府及行政機關都曾進行學習考試,那么為何還會出現這樣的錯誤,就在于《行政許可法》在立法上對于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處罰偏輕,責任含糊不明,致使該部法律未能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產生足夠的法律震懾力,故而“令行禁止”形同虛設,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層出無窮,因此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標本兼治。所以我們認為,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減少拆遷上訪事件頻繁發生,為確保依法行政,必須嚴格遵循房屋拆遷許可的絕對法定要件,任何授權委托的行為都應視為違法無效。從制度保障上講,應當嚴格問責制,對于違反《行政許可法》擅自授權的,應對授權的行政首長實行“一票否決制”,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濫用職權的法律責任。

二、地方政府的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是造成違法拆遷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須嚴格拆遷許可要件。

一個城市的舊貌換新顏離不開必要的拆遷,但是僅強調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而忽略合規合法拆遷這一時代主題,必然會激化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穩定。為此,國務院早在2003年9月19日就下發了《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在2004年6月6日國務院又下發了《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46號)。應當講,國務院的三令五申對于糾正拆遷工作違法無序局面確實起到了重大作用,同時我們也感到一個合法有序的法治時代已經到來,然而在我們所接觸的鮮活的案例中,卻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我行我素之問題。

根據國務院的通知規定,城鎮房屋拆遷規劃和計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建設規劃。因此從程序上講,市、縣人民政府要從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要編制房屋拆遷中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這些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要報至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會同發展改革委員會審批下達后,再由市、縣人民政府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級人民政府備案。當窮盡這些法律程序后,才能進入到具體拆遷工作中。為禁止濫用行政權利,國務院的通知明確重申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擅自擴大拆遷規模。對于國務院的通知精神,各級政府要員是非常清楚的,但是他們更清楚的是,如果嚴格按法定程序辦事,他們的臨時動議將很難得以實現,因此地方政府的會議紀要或文件仍然被堂而皇之作為拆遷公告中的拆遷依據引用。筆者目前所代理的不服拆遷行政裁決的行政訴訟案中就已遇到地市級的《會議紀要》,這表明依法拆遷仍在面臨著嚴竣的挑戰。

在我們國家現行的管理體制下,理想中的行政訴訟并非易事,我們各級法院端著當地政府的財政飯碗,不僅要維護當地政府的利益,同時還要做好依法拆遷這樣一篇文章,對各級法院而言確實是個難題。因此要給各級法院減壓,首先是地方政府要嚴格依法行政,對于那些有禁不止的違法行政者應當是一票否決,永不續用,在重罰之下才能換來依法有序的拆遷局面。因此重罰濫用職權者乃是是制止違法拆遷的一劑良藥。治亂須用重典,歷史的經驗使我們有理由相信,只要我們嚴格地執行行政首長問責制,一定會迎來一個明朗的法治秩序。

三、長官意志不得替代拆遷許可要件的嚴格審批,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受到法律有效制約。 [page]

拆遷許可由于是一項非常重大的行政許可,因此在法律上已規定了比較嚴格的審批要件。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交下資料:(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當不具備上述要件時,拆遷許可證是不能擅自發放的。然而在一些行政訴訟案件中,我們所看到的是審批要件形同虛設,摸著石頭過河,拿著拆遷許可證先去拆,拆完了再辦規劃建設許可手續,拆不下來便擱置下來。這種做法不僅嚴重違法,而且降低了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及其權威性。因此對于濫用拆遷許可權力者,一經確認,就必須給予最嚴歷的行政處分,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其濫用職權的刑事責任。筆者認為,重罰重典是冶亂冶濫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否則中央各部委文件只是一個空言,這對于一個法治國家來講其危害是非常巨大的。

四、公開、公正、公平的拆遷估價是降低拆遷矛盾的重要保證。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明確規定,拆遷估價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這個原則應當貫穿于拆遷估價的始終,違反這個原則者,應當嚴歷追究估價機構與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首先,在拆遷機構的確定上必須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在實踐中,拆遷估價機構為了自身的利益,為了維持自身的生存,懾于委托機構的命令,往往成為了拆遷人單方權利的代表。從法律角度講,當違反了拆遷估價機構由被拆遷人投票或由拆遷當事人抽簽的規定時,不論估價結果是否公正,都必然導致被拆遷人有理由相信估價結果不公,因此在估價機構的確定上必須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沒有程序上的正義,就不可能產生實體上的公正,因此一但評估違反法定程序,就無須考慮其它要件,應依法宣告估價結果無效。

其次,估價機構在估價中,必須遵循公正、合法的原則。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估價機構收取的是拆遷人的委托費用,從感情上講為了滿足拆遷人的低估請求,往往會動搖其公正、合法的根基,這種做法的后果必須會引發拆遷矛盾。我們目前所辦理的一件案件就是比較典型一例。2006年12月23日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于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號)。該通知明確要求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時必須執行最低控制標準,這個通知不僅確定全國各城市的土地等別,而且也明確規定了從一等到十五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此標準從2007年1月1日起實施。應當講出讓最低價就是市場評估中的最低價,作為專業評估人員對此應當是非常清楚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明確規定,拆遷估價應當參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顯而易見,國土資源部公布的同期出讓價就是比較公允的最低的市場價,同時也應是拆遷估價中比較公平、公正的補償價。但是許多地方政府,為了降低拆遷成本,往往規定了一些本地方的貨幣補償標準,那么這些數年前規定的標準能否作為估價依據呢?對此建設部早在2004年就曾作過明確指示,與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不一致的地方補償標準的法規都是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都是屬于應當清理整改的。因此,作為估價人員在估價中必須遵循合法原則,決不能將對抗法律自定的違法無效的地方規定作為估價的依據,否則只能引發群體性的社會對抗。當估價完全符合市場的前提下,我們相信很多社會矛盾必將得到很大程度的化解。

我們非常清楚,一個城市的發展建設離不開拆遷,大拆遷帶來了大巨變,改變了城市形象,改善了居民生存的環境,但是當我們追求這一目標時,不注意依法拆遷,所帶來的負效應不僅僅是影響了目標的實現,而且還會造成社會動蕩,激化社會矛盾,更重要的是破壞了依法行政的治國方略的實現。因此加大對行政違法的處罰力度,嚴格遵守依法拆遷的法定程序,就是對被拆遷對象的最好的權利救濟。

參考文獻及法律、規章: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

3、《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5、建設部《關于清理城市房屋拆遷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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