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房屋拆遷的監管

導讀:
可是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卻置身于房屋拆遷關系之外,開發商等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成為拆遷人,房屋所有權人為被拆遷人,他們之間形成法律關系,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于尷尬的境地。3.房屋拆遷涉及的問題方方面面,不少事情至少需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媒介”,甚至出面“協調”,可是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倒無權參與其中了,有勁使不上。事實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然要參與其中的。那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房屋拆遷的監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是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卻置身于房屋拆遷關系之外,開發商等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成為拆遷人,房屋所有權人為被拆遷人,他們之間形成法律關系,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于尷尬的境地。3.房屋拆遷涉及的問題方方面面,不少事情至少需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媒介”,甚至出面“協調”,可是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倒無權參與其中了,有勁使不上。事實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然要參與其中的。關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房屋拆遷的監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屋拆遷納入征收制度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理應成為征收房屋法律關系的中堅,是推動房屋征收(含拆遷)的火車頭。可是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卻置身于房屋拆遷關系之外,開發商等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成為拆遷人,房屋所有權人為被拆遷人,他們之間形成法律關系,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于尷尬的境地。如此一來,產生了如下問題:
1.被拆遷人的房屋未被征為國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未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從被拆遷人處收歸國家,未將它出讓給開發商,開發商等拆遷人就將房屋拆遷,這不是對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的漠視嗎?!
2.這也違反了房屋所有權以建設用地使用權為正當根據的原則。被拆遷人只享有房屋所有權,而無建設用地使用權,違反了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前段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規定。
3.房屋拆遷涉及的問題方方面面,不少事情至少需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媒介”,甚至出面“協調”,可是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倒無權參與其中了,有勁使不上。
事實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然要參與其中的。對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意識到了,于第十六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第一款)“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第二款)于第十七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第一款)“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二款)
在筆者看來,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房屋,正是事物的本來面貌,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置于中堅地位,使之成為房屋征收的發動機,用國家公權力統一處理房屋征收問題,符合公法私法或公權私權之間的相互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