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安置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導讀:
(二)涉訴法律事實的復合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管理”一章中,相繼規范了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兩種法律事實,就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這兩種情況。這其中就牽涉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政府部門實行行政干預的行政行為: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房屋拆遷裁決。房屋拆遷案件涉訴后不管是以民事案件還是以行政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后,都必須同時涉及到房屋拆遷這一涉訴法律事實相關聯的行政、民事法律關系這一復合法律事實。但是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案件反映出現的卻是多重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縱橫交錯。那么房屋拆遷安置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涉訴客體的特殊性
從我國的立法體例來看,城市房屋拆遷問題已經納入房地產法律規范的范疇,它具有明顯的商法性質,和一般的房屋案件相比有著明顯的不同,只有涉訴的房屋必須是被確定拆遷或已被拆遷這一客觀事實的發生,才能引起涉訴主體間相關的民事法律關系或行政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二)涉訴法律事實的復合性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管理”一章中,相繼規范了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兩種法律事實,就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這兩種情況。按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對于當事人雙方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涉訴的按民事案件受理,后一種則屬于行政案件。
這其中就牽涉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政府部門實行行政干預的行政行為: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房屋拆遷裁決。房屋拆遷案件涉訴后不管是以民事案件還是以行政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后,都必須同時涉及到房屋拆遷這一涉訴法律事實相關聯的行政、民事法律關系這一復合法律事實。
(三)涉訴法律關系的復雜性
一般來講,進入審判程序的每一個案件主要體現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較明確。但是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案件反映出現的卻是多重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縱橫交錯。其中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關系,有被拆遷人與承租人的騰房關系,拆遷人與委托拆遷部門之間的委托關系,還有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與被拆遷人、拆遷人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等,由此形成案情錯綜復雜,處理難度十分巨大。
(四)涉訴案件社會影響的全局性
執法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相統一要求比較嚴格。城市的發展總是在拆了又建,建了又拆的良性互動中逐漸美化。在城市發展建設這一大局中,房屋拆遷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與千家萬戶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我們不能總是靠房屋產權人的覺悟,靠對他的強大政治思想工作來解決問題,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在合理補償安置情況下,依法強制拆遷,靠法律來規范社會的每一個行為是必然趨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