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例

導讀:
城市房屋拆遷既關系到城市建設能否順利進行,又與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房屋拆遷補會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關于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城市房屋拆遷既關系到城市建設能否順利進行,又與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房屋拆遷補會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那么,怎樣制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關于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例
原告楊xx訴被告鄭州市管城回族區紫荊山南路街道辦事處房屋拆遷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在原址擴建房屋后,2003年4月23日鄭州市管城區城建局對原告違法建筑進行處罰,并督促原告辦理相關手續。在各種手續合法后,2003年5月1日,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發給原告房屋所有權證,2003年5月,被告口頭通知原告,要拆除原告房屋,并讓原告將房屋所有權證交給被告,以便協商補償事宜。原告將房屋所有權證交給被告后,被告不但不支付原告補償款,也不退還原告房產證,2003年5月5日,強行拆除了原告的房屋。現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拆除房屋補償金人民幣23萬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原告以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為0301028794號的房屋被拆除,請求被告賠償拆除房屋補償金23萬元,但證號為0301028794的該房屋所有權證,經本院(2005)管行初字第27號行政判決書已被撤銷,并經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鄭行終字第19號判決書維持原判,原告已不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楊xx的起訴。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本案中,坐落于東臺市原東中路24號的房屋三間(建筑面積為38.42平方米)屬兩原告夫妻共同所有,在2001年舊城改造中被拆遷,該房屋在本次拆遷中應取得的補償金額應歸兩原告所有,但原告主張東臺市原東中路24號的其他房屋、附屬物及土地使用權亦應屬于其本人,在本次拆遷中應享受的補償待遇亦應歸其所有,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東臺市原東中路24號區域的拆遷人為東臺市康達房地產開發公司,其委托東臺市舊城改造工程指揮部辦公室具體負責拆遷的相關事項,并進行了公示。
在拆遷中的相關權利義務應由東臺市康達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原告要求被告東臺市人民政府按照建筑面積62平方米加上土地使用面積23.5平方米進行安置樓房一樓或者按照2006年江蘇省動拆遷的標準給予現金補償85780.86元,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魏華以被拆遷人的身份將東臺市原東中路24號的包括兩原告的三間房屋(建筑面積38.42平方米)在內的所有房屋及附屬物,在本次拆遷中所有補償款項及其作為被拆遷人應享受的各項待遇折幣沖減購房款后,購買回遷安置房,對其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三間(即兩原告所有的建筑面積38.42平方米的房屋)應返還給原告,但該訴爭的房屋已被拆遷,故被告魏華在2001年舊城改造拆遷中取得的補償款項中的38458.42元應返還原告。被告魏華認為其向王素蘭購買的拆遷補償協議書,本案與其無關的抗辯理由,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2022年商業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魏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王xx、陳xx拆遷補償款38458.42元;
二、駁回原告王xx、陳xx對被告東臺市人民政府的所有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王xx、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55元,由原告王xx、陳xx負擔1023元,被告魏華負擔832元。原告王xx、陳xx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中的剩余部分83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魏華應負擔案件受理費部分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