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決征地住房拆遷亂象

導讀:
《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強調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就業、社會保障問題的同時,首次提出要解決好被征地農民住房問題。保護被征地農民住房權益、逐步完善征地住房拆遷補償配套制度已成為土地制度改革緊迫而重要的工作之一。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征收集體土地涉及的房屋拆遷補償制度內容沒有明確規定。但對征收集體土地涉及的農民住房拆遷補償應當適用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還是同時適用第二、第三兩款不明確,致使實踐中出現征收集體土地住房拆遷無法適用或適用法律混亂現象。征地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問題,已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焦點。那么:立法解決征地住房拆遷亂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強調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就業、社會保障問題的同時,首次提出要解決好被征地農民住房問題。保護被征地農民住房權益、逐步完善征地住房拆遷補償配套制度已成為土地制度改革緊迫而重要的工作之一。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征收集體土地涉及的房屋拆遷補償制度內容沒有明確規定。但對征收集體土地涉及的農民住房拆遷補償應當適用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還是同時適用第二、第三兩款不明確,致使實踐中出現征收集體土地住房拆遷無法適用或適用法律混亂現象。征地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問題,已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焦點。關于:立法解決征地住房拆遷亂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強調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就業、社會保障問題的同時,首次提出要解決好被征地農民住房問題。保護被征地農民住房權益、逐步完善征地住房拆遷補償配套制度已成為土地制度改革緊迫而重要的工作之一。
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征收集體土地涉及的房屋拆遷補償制度內容沒有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僅僅規定征收集體土地,對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但對地上附著物是否包括被征地農民的住房沒有明確。《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第三款同時規定:“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但對征收集體土地涉及的農民住房拆遷補償應當適用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還是同時適用第二、第三兩款不明確,致使實踐中出現征收集體土地住房拆遷無法適用或適用法律混亂現象。
首先,目前征地住房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主體存在著“政出多門”的現象,對拆遷行為特別是對拆遷人、評估機構的拆遷評估行為等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措施。其次,在征地住房拆遷補償標準、安置方式、拆遷補償安置程序,以及對評估重置價及評估方式和被拆遷房屋性質、權屬、用途等方面缺乏統一規范,存在補償標準利益相差懸殊問題。再其次,有些地方批準征收集體土地后,直接參照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的程序進行拆遷補償,引發法律適用方面的爭議。最后,對被征地農民安置用房缺乏統一規劃,出現被拆遷農戶住房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拆遷現象,有的在沒有解決安置住房用地的情況下,先行實施拆遷,造成一些被拆遷農戶一年甚至幾年得不到安置住房現象。第五,對征地住房拆遷補償安置爭議,地方政府往往缺乏有效的實施手段,導致被拆遷農民無法得到有效安置,建設項目無法得到有效實施,出現當事人上訪、訴訟,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等。征地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問題,已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焦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