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關拆遷立法的演進過程

導讀:
據1977年底統計,全國190個城市平均每人居住面積僅為3.6m2,比解放初期的4.5m2下降0.9m2。據不完全統計,當時全國城市中,缺房戶共323萬戶,占居民總戶數的17%。迅速改善居住條件,已經成為當時民眾的迫切要求。1978年9月國務院轉發了國家建委《關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設的報告》,要求必須關注人民居住條件的改善問題,要加快城市住宅建設,迅速解決職工住房緊張的問題。其中,由國家建造住宅向私人出售的城市計50個。《1991年條例》也明顯帶有這個時期的歷史痕跡。但是,隨著人們對社會現象和法律原則的思考,隨著擔保法、合同法等重要法律的頒布與實施,《1991年條例》中一些明顯的缺陷引起了關注。那么我國有關拆遷立法的演進過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據1977年底統計,全國190個城市平均每人居住面積僅為3.6m2,比解放初期的4.5m2下降0.9m2。據不完全統計,當時全國城市中,缺房戶共323萬戶,占居民總戶數的17%。迅速改善居住條件,已經成為當時民眾的迫切要求。1978年9月國務院轉發了國家建委《關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設的報告》,要求必須關注人民居住條件的改善問題,要加快城市住宅建設,迅速解決職工住房緊張的問題。其中,由國家建造住宅向私人出售的城市計50個。《1991年條例》也明顯帶有這個時期的歷史痕跡。但是,隨著人們對社會現象和法律原則的思考,隨著擔保法、合同法等重要法律的頒布與實施,《1991年條例》中一些明顯的缺陷引起了關注。關于我國有關拆遷立法的演進過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上世紀70年代末至90年代末,相關立法以包括拆遷活動在內的民用建筑“六統一”為特點,即統一規劃、統一投資、統一設計、統一施工、統一分配、統一管理。因為70年代末,我國城市住宅緊張情況十分突出。在當時,全國有城鎮3400個,城鎮人口1.1億。絕大多數城鎮住房情況很緊張。特別是人口集中、工業發展較快的大、中城市,住房緊張情況更為突出。不僅平均居住水平低,而且缺房戶的數量多。據1977年底統計,全國190個城市平均每人居住面積僅為3.6m2,比解放初期的4.5m2下降0.9m2。據不完全統計,當時全國城市中,缺房戶共323萬戶,占居民總戶數的17%。此外,危房棚戶改造慢,各城市都有一批危房急待維修。上海市有棚戶500萬m2,住著100多萬人。廣州市還有3千多戶“水上居民”沒有上岸。迅速改善居住條件,已經成為當時民眾的迫切要求。
1978年9月國務院轉發了國家建委《關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設的報告》,要求必須關注人民居住條件的改善問題,要加快城市住宅建設,迅速解決職工住房緊張的問題。該《報告》提出了7年規劃和2年設想,尤其是到1985年,城市平均每人居住面積要達到5m2。
上世紀80年代,政府打開了私人購買房屋的市場,1981年3月已有26個省、市、自治區的128個城市和部分縣鎮開展了私人購買、建設住宅的工作。其中,由國家建造住宅向私人出售的城市計50個。而在1979年,216個設市城市私人建造住宅的面積,僅占全部新建住宅面積的2.8%,比重還很小。在這個時期,政府著重提出了一個觀點:“個人住宅也是生活資料。把個人購買、建造住宅說成是發展資本主義私有制是不妥當的”(
但是,在此期間的立法,對拆遷房屋強調的是“應當服從國家建設的需要,按期搬遷,不得借故拖延”(1983年12月《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4條第2款),“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的改建規劃和拆遷決定,不得阻攔改建拆遷工作”(1984年《城市規劃條例》)。《1991年條例》也明顯帶有這個時期的歷史痕跡。但是,隨著人們對社會現象和法律原則的思考,隨著擔保法、合同法等重要法律的頒布與實施,《1991年條例》中一些明顯的缺陷引起了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