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交通肇事罪立法和司法解釋的困境

導讀:
從司法解釋來看,我國刑法是把酗酒駕駛、吸食毒品、超速等駕駛行為納入到交通肇事罪中進行處罰的。根據我國大陸刑法的規定和司法解釋來看,諸多各色的交通肇事行為都被納入到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相關的罪名很單一,沒有太多的罪名分解交通肇事行為。除了最為著名的孫偉銘案件外,成都的“4·25”悍馬車醉酒肇事逃逸致1死5傷案,南京的“6·30”醉酒肇事致5死4傷案,肇事者均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當地檢察機關批準逮捕,但最終的判決是交通肇事罪。胡斌被捕后,胡斌家屬賠償了譚卓家屬人民幣113萬。孫偉銘案無疑將以上兩起案件審理判決推上風口浪尖。那么我國交通肇事罪立法和司法解釋的困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司法解釋來看,我國刑法是把酗酒駕駛、吸食毒品、超速等駕駛行為納入到交通肇事罪中進行處罰的。根據我國大陸刑法的規定和司法解釋來看,諸多各色的交通肇事行為都被納入到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相關的罪名很單一,沒有太多的罪名分解交通肇事行為。除了最為著名的孫偉銘案件外,成都的“4·25”悍馬車醉酒肇事逃逸致1死5傷案,南京的“6·30”醉酒肇事致5死4傷案,肇事者均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當地檢察機關批準逮捕,但最終的判決是交通肇事罪。胡斌被捕后,胡斌家屬賠償了譚卓家屬人民幣113萬。孫偉銘案無疑將以上兩起案件審理判決推上風口浪尖。關于我國交通肇事罪立法和司法解釋的困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大陸刑法第133條對交通肇事罪的規定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的立法對行為的規定是很簡單的,只是在量刑上作了不同的規定。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正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從司法解釋來看,我國刑法是把酗酒駕駛、吸食毒品、超速等駕駛行為納入到交通肇事罪中進行處罰的。
根據我國大陸刑法的規定和司法解釋來看,諸多各色的交通肇事行為都被納入到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相關的罪名很單一,沒有太多的罪名分解交通肇事行為。這種立法和實踐的做法,使我們的立法高度抽象和概括,但這種高度抽象和概括在面對復雜的實踐,特別是復雜的各種各樣的交通肇事行為時,顯得捉襟見肘,難以應付。由此,也就不免會導致紛爭甚至法律失控的局面。更為重要的是,這種高度的抽象和概括,使得司法實踐中對很多案件的處理缺乏統一的標準,導致同罪異罰,罪和刑失調。
現實中的那些典型的案件的量刑和定性,之所以有那么多爭議,引起社會那么大的反映,或多或少都和此有關。除了最為著名的孫偉銘案件外,成都的“4•25”悍馬車醉酒肇事逃逸致1死5傷案,南京的“6•30”醉酒肇事致5死4傷案,肇事者均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當地檢察機關批準逮捕,但最終的判決是交通肇事罪。特別是杭州“5•7”案件,即杭州的胡斌,駕駛經非法改裝的三菱轎車,在市區與同伴飆車,胡斌嚴重超速行駛并與同伴時有互相追趕的情形,因未注意觀察路面行人動態,撞上正在人行橫道上走的男青年譚卓,譚卓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胡斌當時的行車速度在每小時84.1至101.2公里之間,對事故負全部責任,事發路段限速為50公里/小時。胡斌被捕后,胡斌家屬賠償了譚卓家屬人民幣113萬。胡斌案件被報道出來后,法學界和民眾都有很高的呼聲,呼吁受理法院將案件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從胡斌的行為來看,飚車已經對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但最終杭州市西湖區法院沒敢作出突破,仍對胡斌定為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孫偉銘案無疑將以上兩起案件審理判決推上風口浪尖。孫偉銘案件和胡斌案件,事隔三天,同樣是開車撞人,差別巨大的判決結果,讓全國人民對這兩起案件產生了濃厚的興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