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聯企業外部債權人保護立法的思考

導讀:
單從保護關聯企業外部債權人的角度看,立法相當薄弱,目前可見的有關法律性文件主要是司法機關的若干批復和有限的一些地方性法規、規章,而且綜合來看,這些規定對關聯企業外部債權人的保護存在著諸多不足。政策導向的偏差 造成對關聯企業外部債權人的保護的漠視。但同時也應注意到,在與關聯企業進行交易時,外部債權人是弱者,政府理應為他們提供保護,這是公平問題。我認為,要加強對我國關聯企業外部債權人的保護,政府政策導向必須改變過去一味追求經濟效率的作法,應效率與公平兼顧,這樣才能建立起一個更合理、和諧的市場秩序,同時這也是加強關聯企業外部債權人保護的前提。那么我國關聯企業外部債權人保護立法的思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單從保護關聯企業外部債權人的角度看,立法相當薄弱,目前可見的有關法律性文件主要是司法機關的若干批復和有限的一些地方性法規、規章,而且綜合來看,這些規定對關聯企業外部債權人的保護存在著諸多不足。政策導向的偏差 造成對關聯企業外部債權人的保護的漠視。但同時也應注意到,在與關聯企業進行交易時,外部債權人是弱者,政府理應為他們提供保護,這是公平問題。我認為,要加強對我國關聯企業外部債權人的保護,政府政策導向必須改變過去一味追求經濟效率的作法,應效率與公平兼顧,這樣才能建立起一個更合理、和諧的市場秩序,同時這也是加強關聯企業外部債權人保護的前提。關于我國關聯企業外部債權人保護立法的思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對我國現行保護關聯企業外部債權人措施的分析
我國法律涉及到關聯企業的規定首見于稅法,之后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收購、內幕交易作了規定,《企業會計準則》從財務角度對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作了規定。單從保護關聯企業外部債權人的角度看,立法相當薄弱,目前可見的有關法律性文件主要是司法機關的若干批復和有限的一些地方性法規、規章,而且綜合來看,這些規定對關聯企業外部債權人的保護存在著諸多不足。
政策導向的偏差 造成對關聯企業外部債權人的保護的漠視。多年來,國家為了獲得規模效應,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在政策導向上完全傾向于推動企業集團的發展,而對其帶來的負面效應則缺乏應有的重視,人們更多地是從組建企業集團與理順企業集團內部關系的角度來考慮企業集團的問題,使得關聯企業外部債權人的保護成了被人遺忘的角落。
現有規定內容有諸多缺失 我國公司法以單一企業形態為規范對象,嚴格遵守有限責任原則。公司法中僅第12條關于轉投資的規定與關聯企業有關,但該條只是規定了轉投資的對象與數額限制。并沒有規定違反轉投資限制性規定的責任,使該條文形同虛設。[1]實務中出現母公司利用有限責任原則損害子公司債權人利益時,法院想要追究其責任,只能很牽強地套用民法的一些原則,作出的判決很難令人信服。此外,對于從屬公司破產時,如果控制公司對該破產的從屬公司享有債權,此時這一債權應否被承認?如果承認那么該債權與從屬公司的外部債權人相比在清償次序上是否應居次?在控制公司債權有擔保時情況又是怎樣的?等等,都需要法律作出明確的規定。
(二)加強我國關聯企業外部債權人保護對策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