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與公司債權人保護

導讀:
分立合并:韓國商法第530條之2第2款規定:公司,可以因分立而與一個或者數個正在存立的公司進行合并。關于公司分立形式的立法規定只能詳見于《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第4條的規定,該條對公司分立規定了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并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立法對公司分立形式予以明確規定對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至關重要,正是由于我國公司法沒有對公司分立的形式作出規定,導致實踐中對公司分立行為的認定存在分歧,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無法納入公司分立制度的保護范疇。那么公司分立與公司債權人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立合并:韓國商法第530條之2第2款規定:公司,可以因分立而與一個或者數個正在存立的公司進行合并。關于公司分立形式的立法規定只能詳見于《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第4條的規定,該條對公司分立規定了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并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立法對公司分立形式予以明確規定對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至關重要,正是由于我國公司法沒有對公司分立的形式作出規定,導致實踐中對公司分立行為的認定存在分歧,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無法納入公司分立制度的保護范疇。關于公司分立與公司債權人保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公司分立的內涵
1、概念及形式
公司分立是指公司因生產經營或管理上的需要,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將公司依法變更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法律行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發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第4條規定: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是現代公司開展資產重組、調整公司組織結構、降低投資風險、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經營戰略之一。
關于公司分立的形式,《歐盟第6號公司法指令》將公司分立區分為新設分立與取得分立。新設分立(pisions by the formation of new companies),指一家公司不必經過清算程序而解散,然后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移給一家以上的新設公司;作為對價,被分立公司的股東獲得接受公司的股份;還有可能獲得不超過分配股份的票面價值(在無面值股份的情形下,為記賬價值)10%的現金。取得分立(pisions by acquisition),指一家公司不必經過清算程序而解散,然后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移給一家以上的公司;作為對價,分立公司的股東獲得接受分立公司資本的公司(接受公司)的股份;還有可能獲得不超過分配股份的票面價值(在無面值股份的情形下,為記賬價值)10%的現金。 [1]《日本商法典》規定公司分立包括吸收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日本商法典》第373條規定,公司為了讓設立的公司承繼其全部或者部分,可以進行新設分立,第374條之16規定:公司為讓他方承繼其一方的全部或者部分營業時,可進行吸收分立。韓國在1998年修改商法時,在其規定的體系上,將因公司分立的組織改編方法,將公司分立分為如下三大類:(1)單純分立:韓國商法第530條之2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因分立設立一個或者數個公司。(2)分立合并:韓國商法第530條之2第2款規定:公司,可以因分立而與一個或者數個正在存立的公司進行合并。(3)新設及分立合并:韓國商法第530條之2第3款規定:公司,可以因分立而設立一個或者數個公司,與此同時,也可以進行分立合并。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