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中對債權人的保護

導讀: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 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筆者認為,只要有一方當事人是公司,就應當適用公司法關于公司合并的規定,合并各方的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異議。因合并公司已履行其告知義務,債權人已知或應知債務人的合并,仍與其發生債務,視為自愿承擔相應風險。其次,公司內部職工對公司享有的勞動債權不宜享有對合并的異議權。那么公司合并中對債權人的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 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筆者認為,只要有一方當事人是公司,就應當適用公司法關于公司合并的規定,合并各方的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異議。因合并公司已履行其告知義務,債權人已知或應知債務人的合并,仍與其發生債務,視為自愿承擔相應風險。其次,公司內部職工對公司享有的勞動債權不宜享有對合并的異議權。關于公司合并中對債權人的保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合并產生民事主體的變化、財產與債務的轉移,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可能發生不利影響,尤其是在涉及虧損企業合并的情況下,故而世界各國公司立法均將對債權人的保護作為規制公司合并行為的重要內容。但公司的合并不僅涉及債權人的利益,還涉及合并公司的利益、其股東的利益、對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社會經濟效率等諸多方面,而且合并后所有債務均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承受,往往更有利于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合并對債權人利益的損害僅是一種可能性,所以對債權人的保護也應當適度,不宜以損害公司合并效率為代價。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 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此規定為公司合并時對債權人保護確定了基本原則,但是仍有許多問題需要進一步加以明確。
一、公司合并時有權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范圍
現行立法對此未作明文規定。實踐中有兩種理解:一種觀點認為,有權提出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要求(以下稱異議)的,僅限于被合并公司的債權人;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并各方的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異議。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公司合并對合并各方的債權人均會產生影響,而且對合并方債權人的不利影響可能更大(如被合并的是虧損企業),所以,應對合并各方的債權人給予同等的保護。法國、意大利等國也采此做法。此外,企業合并時可能只有,方是公司,另一方是非公司型企業。筆者認為,只要有一方當事人是公司,就應當適用公司法關于公司合并的規定,合并各方的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異議。
二、哪些性質的債權不宜享有異議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