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中有沒有保護債權人的規定?

導讀:
合并各方公司有義務向債權人告知合并的事實及其享有的異議權,各國立法對此均有規定。法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方案由合并各方公司在各處總機構所在省的法定公告報紙上予以公告。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也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我國公司法規定,對已知的債權人應進行個別通知。那么公司合并中有沒有保護債權人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并各方公司有義務向債權人告知合并的事實及其享有的異議權,各國立法對此均有規定。法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方案由合并各方公司在各處總機構所在省的法定公告報紙上予以公告。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也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我國公司法規定,對已知的債權人應進行個別通知。關于公司合并中有沒有保護債權人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合并產生民事主體的變化、財產與債務的轉移,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可能發生不利影響,尤其是在涉及虧損企業合并的情況下,故而世界各國公司立法均將對債權人的保護作為規制公司合并行為的重要內容。但公司的合并不僅涉及債權人的利益,還涉及合并公司的利益、其股東的利益、對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社會經濟效率等諸多方面,而且合并后所有債務均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承受,往往更有利于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合并對債權人利益的損害僅是一種可能性,所以對債權人的保護也應當適度,不宜以損害公司合并效率為代價。
一、公司合并時有權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范圍
現行立法對此未作明文規定。實踐中有兩種理解:一種觀點認為,有權提出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要求(以下稱異議)的,僅限于被合并公司的債權人;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并各方的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異議。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公司合并對合并各方的債權人均會產生影響,而且對合并方債權人的不利影響可能更大(如被合并的是虧損企業),所以,應對合并各方的債權人給予同等的保護法國、意大利等國也采此做法。此外,企業合并時可能只有方是公司,另一方是非公司型企業。筆者認為,只要有一方當事人是公司,就應當適用公司法關于公司合并的規定,合并各方的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異議。
二、哪些性質的債權不宜享有異議權
首先,合并公告登出后產生的債權,不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因合并公司已履行其告知義務,債權人已知或應知債務人的合并,仍與其發生債務,視為自愿承擔相應風險。其次,公司內部職工對公司享有的勞動債權不宜享有對合并的異議權。職工的勞動債權是應予充分保護的,但對此種債權的清償及對職工的安置,一般均屬于合并合同的重要條款,通常已在合并中予以解決,加之其在清償順序中處于優先地位,故不宜再給其提出異議的權利。再次,稅務債權以及其他相似的國家債權亦不宜享有異議權。這些基于行政關系產生的債權,通常也是須在合并中加以解決的問題,且其清償順序優先,已有較充分的保護。對此應確立的原則是:凡其權利在公司合并中未受實際影響的債權人類別,不宜享有異議權;反之,就應享有異議權。
三、債權人的權利內容
債權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的權利包括知悉權、異議權即清償或擔保的請求權、權利損害的救濟請求權等。
在公司合并即債務人變更的過程中,債權人享有知悉權。合并各方公司有義務向債權人告知合并的事實及其享有的異議權,各國立法對此均有規定。如日本商法規定,公司要在股東大會決議合并后法定期限內發布公告,告知債權人對合并有異議可在一定期間內提出。法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方案由合并各方公司在各處總機構所在省的法定公告報紙上予以公告。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也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
各國立法普遍采取公告的形式告知債權人,是否還應以個別通知方式告知債權人則規定不一。我國公司法規定,對已知的債權人應進行個別通知。實踐中,有的人認為,發布公告是法定義務,而通知不是強制性義務,即便發出通知也多有遺漏。也有的人認為,上市公司以公告方式進行了信息披露,即可免除其個別通知債權人的義務。這些觀點都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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