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組中的債權人保護

導讀:
股東有限責任相對于公司而言,屬于直接的有限責任,但是相對于公司債權人而言,則只能是間接的有限責任,公司債權人原則上無權直接向股東發起追究有限責任的訴訟。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將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風險由股東轉移給了公司債權人。因此,股東地位的變優是建立在債權人地位變劣的基礎上的,股東有限責任使債權人在公司重組中處于不利地位。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作為公司的成員享有眾多權利。在公司重組中股東相對于債權人的優勢地位明顯表現在股東享有表決權和完備的信息獲取權。那么公司重組中的債權人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股東有限責任相對于公司而言,屬于直接的有限責任,但是相對于公司債權人而言,則只能是間接的有限責任,公司債權人原則上無權直接向股東發起追究有限責任的訴訟。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將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風險由股東轉移給了公司債權人。因此,股東地位的變優是建立在債權人地位變劣的基礎上的,股東有限責任使債權人在公司重組中處于不利地位。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作為公司的成員享有眾多權利。在公司重組中股東相對于債權人的優勢地位明顯表現在股東享有表決權和完備的信息獲取權。關于公司重組中的債權人保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重組是指公司收購、合并分立、相互持股等行為,涵蓋了公司的所有權、資產、負債、雇員、業務等要素的重新組合和配置,以及這些要素之間互相組合和作用方式的調整。在現階段,我國主要的公司重組方式有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公司收購、公司的合并與分立、公司間的相互持股參股、資產置換、增資擴股、托管、外資嫁接、破產重組等等。公司重組將導致公司資本與結構的重大變化,其實質就是與公司有關聯的各個主體之間利益的重新整合。因而法律規制的全部內容也相應體現為對各種利益沖突的衡平與協調。本文就著力探討公司重組中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一、公司重組格局中債權人的弱勢地位
股東有限責任是現代公司制度的基石。股東有限責任是指股東以其認購股份額和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方式。股東僅以出資額及所持股份價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而非對公司債務負有責任。股東有限責任相對于公司而言,屬于直接的有限責任,但是相對于公司債權人而言,則只能是間接的有限責任,公司債權人原則上無權直接向股東發起追究有限責任的訴訟。股東有限責任在限制股東投資風險、鼓勵投資方面發揮極大作用的同時,其最大的弊端就是把本應由股東承擔的責任轉嫁給了社會,尤其是債權人。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將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風險由股東轉移給了公司債權人。因此,股東地位的變優是建立在債權人地位變劣的基礎上的,股東有限責任使債權人在公司重組中處于不利地位。由此看來,債權人在公司重組博弈中處于天然的弱勢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