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債權人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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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公司法規定了三種保護公司債權人權益的方式。為更好地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強化公司債權人在公司法中的地位,我國公司法應適應兩大法系國家公司法的國際化、現代化和社會化的發展趨勢,揚棄不利于公司債權人權益保護的規定,確定某些有利于公司債權人的原則,以完善我國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制度。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公司債權人的法律地位是不重要的。事實上,現代公司法一直十分關注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問題。那么公司債權人權益之保護與我國公司法的完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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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東有限責任相對于公司而言,屬于直接的有限責任,但是相對于公司債權人而言,則只能是間接的有限責任,公司債權人原則上無權直接向股東發起追究有限責任的訴訟。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將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風險由股東轉移給了公司債權人。因此,股東地位的變優是建立在債權人地位變劣的基礎上的,股東有限責任使債權人在公司重組中處于不利地位。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作為公司的成員享有眾多權利。在公司重組中股東相對于債權人的優勢地位明顯表現在股東享有表決權和完備的信息獲取權。那么公司重組中的債權人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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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立合并:韓國商法第530條之2第2款規定:公司,可以因分立而與一個或者數個正在存立的公司進行合并。關于公司分立形式的立法規定只能詳見于《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第4條的規定,該條對公司分立規定了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并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立法對公司分立形式予以明確規定對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至關重要,正是由于我國公司法沒有對公司分立的形式作出規定,導致實踐中對公司分立行為的認定存在分歧,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無法納入公司分立制度的保護范疇。那么公司分立與公司債權人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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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關聯企業中所存在的控制與從屬關系無疑增加了從屬公司債權人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表現為債權人在其合同權利或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實現方面發生了障礙。在單一公司情形下,公司的資產與其經營規模大體是相符的,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資產狀況也比較容易為債權人所了解。所以,相對來說,債權人的債權是有保障的。這可以從傳統公司法上的三大原則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中得到應證。這種資產或利潤的移轉必然導致從屬公司支付能力的削弱。相應地,影響所及,必然危及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那么對從屬公司債權人的法律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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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負擔或債權人利益保護是企業改制中的關鍵問題。我國最高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從不同角度對我國企業改制、外資并購進行規范,尤其是新《公司法》對公司變更改制中債權人利益保護將產生重大影響。但我國目前并沒有建立起企業改制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的統一規則,造成了法律適用的困惑與沖突。本文擬對我國企業改制及其債權人利益保護規則進行重新審視,期望我國最高立法機關盡快通過統一立法的方式,積極協調不同企業改制中債權人利益保護規則的相互沖突,并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那么企業改制中債權人利益保護規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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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東在嚴格遵守公司法人制度的各項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實現自己的利益目標,并將投資風險合理地轉移給公司的債權人。但是,法律要求股東不得在享受有限責任特權的同時濫用公司人格,謀取不法利益,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出資人利用公司形式從事經營,實際上是利用股東有限責任的屏障,將股東與公司的債權人分離,公司的股東不必為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因此,為了維護和完善公司法人制度,維護債權人的利益,應當建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那么債權人保護與法人格否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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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 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筆者認為,只要有一方當事人是公司,就應當適用公司法關于公司合并的規定,合并各方的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異議。因合并公司已履行其告知義務,債權人已知或應知債務人的合并,仍與其發生債務,視為自愿承擔相應風險。其次,公司內部職工對公司享有的勞動債權不宜享有對合并的異議權。那么公司合并中對債權人的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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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是傳統公司法對債權人利益最重要的保障1、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確定原則是指在公司在設立之時必須在章程中對公司的資本總額作出明確規定并需經公司全部股東認足,否則公司不能成立。而最有助于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這無疑大大降低了投資者設立公司的門檻,既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同時也兼顧了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從而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據公司資本維持原則,新公司法規定了以下制度:、禁止折價發行股票。那么淺論公司法中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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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在公司準入條件方面,新舊《公司法》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的不同新《公司法》降低了一般性公司設立的門檻。在此方面《公司法》條文變化如下:1.關于減少注冊資金的規定。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而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那么新舊《公司法》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的比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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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那么公司法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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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現代企業制度既具有內部機制合理的內涵,也包容不損害善意的公司債權人權益之義,還應含有不破壞市場秩序的內容。對善意的公司債權人的保護,我國現行法已設有若干制度,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時當然應予采納。這對防止公司資產狀況惡化,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債權如數按期實現,具有重要意義。這顯然有利于公司債權人。這顯然側重于保護公司債權人。《公司法》第186條第2款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這同樣意味著允許公司債權人提前請求清償債務,從而實現其債權。那么公司債權人保護與市場秩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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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事實上,現代公司法一直十分關注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問題。此種關注有其合理性,因為公司股東責任有限性原則的確立意味著公司債權人不能對公司股東的個人財產提出請求。我國公司法十分注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第一條明確規定,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為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提供保護。那么債權人權益之保護與我國公司法的完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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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現代各國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為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提供保護。換言之,公司債權人保護的具體制度體現在三個階段,即公司設立階段、公司營運階段和公司清算結束階段。本文擬對我國和主要發達國家的公司法中的公司債權人權益保護制度進行比較,試圖從中找出規律性的東西,以期對我國公司立法的完善及公司法實踐有一定的啟發和借鑒作用。那么論公司債權人保護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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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的股東是公司的投資者,僅以其投資對公司債務負責,與公司利害關系一致,依公司法規定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②而公司債權人除上述請求權外,對公司并不享有更多的權利。顯然,確立完善的債權人權益保護制度實屬必要。那么公司法中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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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司合并產生民事主體的變化、財產與債務的轉移,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可能發生不利影響,尤其是在涉及虧損企業合并的情況下,故而世界各國公司立法均將對債權人的保護作為規制公司合并行為的重要內容。合并對債權人利益的損害僅是一種可能性,所以對債權人的保護也應當適度,不宜以損害公司合并效率為代價。公司合并時哪些債權人能提異議現行立法對此未作明文規定。專業人士認為,只要有一方當事人是公司,就應當適用公司法關于公司合并的規定,合并各方的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異議。那么公司合并時對債權人有哪些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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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第3342面錦旗?? 【債權人代位析產,元甲代理被告勝訴】 ??因債權債務糾紛,一家三口被訴至法院,找到元甲為其維權。 ??元甲婚姻家事團隊,全面分析案情,把握每個細節,最終大獲全勝。 ??為了表示感謝,特送來錦旗一面[玫瑰]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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