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公司法》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的比較

導讀:
一在公司準入條件方面,新舊《公司法》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的不同新《公司法》降低了一般性公司設立的門檻。在此方面《公司法》條文變化如下:1.關于減少注冊資金的規定。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而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那么新舊《公司法》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的比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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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司準入條件方面,新舊《公司法》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的不同
新《公司法》降低了一般性公司設立的門檻。如:減少了注冊資金,注冊資金的減少,意味著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和抵御風險的能力有所降低;規定了注冊資金可以不一次性足額繳納,以法律的形式答應遲延繳納注冊資金,雖然有利于民間資本進入市場,但是卻相應地增加了債權人的風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至500萬元,這樣雖然可以鼓勵投資創業,促進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但卻降低了公司抵御風險的能力;出資方式的規定有所放寬,這個變化,增加了預防股東用不良財產向公司出資的風險的難度;大幅度地提高無形資產在出資中所占的比例,這意味著無形資產可占注冊資本的70%,從而大大減少了貨幣出資所占的比例,對公司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的實現,有著一定的影響;放松了對股東人數的限制,此規定可以導致承擔公司民事責任的主體減少,因此提高了債權人的風險程度。在此方面《公司法》條文變化如下:
1.關于減少注冊資金的規定。原《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額:①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②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③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④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