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保護

導讀:
通說認為,這種風險源于股東濫用有限責任損害企業債權人。[3]在有限責任制下,與公司關系最為密切的兩類利益主體是公司股東與公司債權人,雙方表現出明顯的利益消長關系。由此,有限責任制度的主要缺陷也重點表現為缺乏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股東在實現投資利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的過程中,對應地增加債權人的風險,削弱債權人的優勢地位。[4]從公司債權人保護這個角度來看,有限責任制度保護了公司及其股東,卻將公司及股東有可能承擔的部分責任和損失轉嫁給公司債權人,從而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職事之故,在有限責任制度下創設公司債權人的法律保護制度顯得不可或缺。那么論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通說認為,這種風險源于股東濫用有限責任損害企業債權人。[3]在有限責任制下,與公司關系最為密切的兩類利益主體是公司股東與公司債權人,雙方表現出明顯的利益消長關系。由此,有限責任制度的主要缺陷也重點表現為缺乏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股東在實現投資利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的過程中,對應地增加債權人的風險,削弱債權人的優勢地位。[4]從公司債權人保護這個角度來看,有限責任制度保護了公司及其股東,卻將公司及股東有可能承擔的部分責任和損失轉嫁給公司債權人,從而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職事之故,在有限責任制度下創設公司債權人的法律保護制度顯得不可或缺。關于論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保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公司人介入公司治理的自我救濟為導向
【寫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問題的提出:公司有限責任與公司債權人保護
公司債權人是指以公司作為債務人所形成的債的關系中有權請求公司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主體。公司債權人分為自愿的債權人和非自愿的債權人,合同之債中的債權人為自主性債權人或自愿債權人(Voluntary creditor),侵權之債中的債權人為非自主性債權人或非自愿債權人(Involuntary creditor)。[1]本文意欲探討給予保護的是自主性的公司債權人,僅因其依自由意愿與公司發生契約或傳統交易關系,才有形成介入公司治理進行自我救濟的可能[2],即構成以債務融資為基礎的規制機制的考察視角,下文將作詳述。
(一)存在的問題
正如論者指出,保護公司債權人的需要并不一定意味著這種保護必須由公司法來完成:這項工作也可以全部留給當事人的契約自由去完成,或由調整債權債務關系的一般法來完成。因此,在公司法中設置債權人保護規定的第二個原因肯定是,公司債權人面臨著由公司形式派生出來的獨特風險。通說認為,這種風險源于股東濫用有限責任損害企業債權人。[3]在有限責任制下,與公司關系最為密切的兩類利益主體是公司股東與公司債權人,雙方表現出明顯的利益消長關系。由此,有限責任制度的主要缺陷也重點表現為缺乏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股東在實現投資利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的過程中,對應地增加債權人的風險,削弱債權人的優勢地位。[4]從公司債權人保護這個角度來看,有限責任制度保護了公司及其股東,卻將公司及股東有可能承擔的部分責任和損失轉嫁給公司債權人,從而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職事之故,在有限責任制度下創設公司債權人的法律保護制度顯得不可或缺。誠如學者所言,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永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主旋律之一,放棄或動搖對債權人保護的目標,即是在撼動公司大廈之基礎。[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