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申請階段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導讀:
新法的頒布實施,是否意味著我國破產法從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削弱而轉向以拯救困境企業為目標的俊務人保護時代的開始。本文將結合我國新《企業破產法》頒布實施后法院適用新法審理的第一起破產重整案件,以重整申請階段債權人利益保護為中心展開論述。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保證重整的順利進行,各國立法無論是對實體權利還是具體程序均作了明確規定。債務人先申請破產后又向重整程序轉換,原因在于為了避免單一債權人單方行使債權。那么重整申請階段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法的頒布實施,是否意味著我國破產法從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削弱而轉向以拯救困境企業為目標的俊務人保護時代的開始。本文將結合我國新《企業破產法》頒布實施后法院適用新法審理的第一起破產重整案件,以重整申請階段債權人利益保護為中心展開論述。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保證重整的順利進行,各國立法無論是對實體權利還是具體程序均作了明確規定。債務人先申請破產后又向重整程序轉換,原因在于為了避免單一債權人單方行使債權。關于重整申請階段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8月27日,我國頒布了《企業破產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與198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相比較,新法的重要變化之一是增加了重整制度。重整程序不像破產清算程序那樣,將債務人的財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而使其從經濟活動中簡單消滅,也不像和解程序那樣,只是消極地避免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是一種積極的拯救程序。新法的頒布實施,是否意味著我國破產法從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削弱而轉向以拯救困境企業為目標的俊務人保護時代的開始。本文將結合我國新《企業破產法》頒布實施后法院適用新法審理的第一起破產重整案件,以重整申請階段債權人利益保護為中心展開論述。
一、重整程序的啟動與債權人利益保護
重整申請是債務人、債權人或股東等請求法院對債務人開始重整程序的意思表示,是法院裁定對債務人適用重整程序的重要依據。自重整申請的提出到重整申請的裁定,是重整程序的啟動階段。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保證重整的順利進行,各國立法無論是對實體權利還是具體程序均作了明確規定。同時,也規定了相應的保障措施和制度。首先,啟動重整程序必須具備重整條件。
(一)啟動重整程序的限定條件
1.必須具備重整原因
所謂重整原因,是指法律規定的可對重整對象開始重整程序的事實狀態。一般說來,重整原因比破產原因為寬。即當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時,可能已具備了重整的事由。對于重整的原因,各國法律規定大致相同,即當債務人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或有不能支付之虞時,便可對其開始重整程序。前者與破產原因相同,而后者較破產原因為寬。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由此看來,我國破產重整的原因包括兩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