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地位怎么界定,債權人利益怎么保護

導讀:
因此,債權人作為企業資金的主要提供者,其地位和作用不能被忽視,其合法權益不能不受到保護。根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債權人可以先于股東分配破產財產。首先,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有利于公司內部制衡的實現,有利于對經營者形成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不但要從外部給予支持,更重要的是要使債權人樹立起自我保護的意識,主動參與公司的治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從法律上保障債權人利益。那么債權人地位怎么界定,債權人利益怎么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此,債權人作為企業資金的主要提供者,其地位和作用不能被忽視,其合法權益不能不受到保護。根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債權人可以先于股東分配破產財產。首先,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有利于公司內部制衡的實現,有利于對經營者形成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不但要從外部給予支持,更重要的是要使債權人樹立起自我保護的意識,主動參與公司的治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從法律上保障債權人利益。關于債權人地位怎么界定,債權人利益怎么保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人地位如何界定
1.債權人地位的財務學分析。從籌資角度來看,所有企業的資金都是由權益性資金和債權性資金構成,只是構成比例不一樣。一個企業成立之初,可以不需要外部籌資,僅憑權益投資者的投入和企業的內部積累就可以滿足日常經營需要。
然而,這種內部籌資額與投資額相互平衡的狀態也許只有在沒有競爭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條件下才有可能發生,而市場經濟中擴大再生產的內在要求與競爭規律的客觀作用,必然導致企業內部的積累額不能滿足內外投資的需要,從而外部籌資成為一種客觀的必然的要求。因此,債權人作為企業資金的主要提供者,其地位和作用不能被忽視,其合法權益不能不受到保護。
從收益分配角度來看,稅后凈利潤首先用來彌補虧損,然后提取盈余公積金和公益金,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因此,似乎債權人與利益分配無關。其實不然,債權人雖不參與企業最終的利潤分配,卻影響所有者的利潤分配基數。因為,企業收益的大小主要取決于投資的規模及其效益,而后者又受制于籌資的數量及代價,這就自然地將收益分配與債權人聯系起來了。此外,股利分配政策中還要受到法律和債務契約的限制。法律限制主要體現在對償債能力的約束上:當企業支付現金股利后將影響企業償還債務和正常經營時,企業發放現金股利的數量就要受到限制。債務契約的限制則體現在借款的保護性條款中,這些限制通常包括:①未來的股利只能以簽訂契約之后的盈余來發放,即不能以過去的保留盈余來發放;②凈營運資金低于某一特定金額時不得發放股利;③把利潤的一部分以償債基金準備的形式保留下來;④利息保障倍數低于一定水平時不得支付股利。上述限制,使公司只能采取偏緊的股利政策。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債權人影響著股利分配的時間、方式和比例。
根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債權人可以先于股東分配破產財產。但多數情況下,破產財產不足以償債。如果破產企業清算得早,債權人或許還能獲得一些破產財產。但當前客觀現實是,破產對企業,尤其是對上市公司來說似乎已經失靈,試想,嚴重虧損的公司業績得不到改善,債權人本息得不到償付,而股價卻被哄抬,積累的風險終究會被釋放,債權人只能無可奈何地承受損失。
二、債權人利益如何保護
1.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的意義。首先,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有利于公司內部制衡的實現,有利于對經營者形成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國有股“一股獨大”,中小股東勢單力薄,加之“搭梗車”的思想存在,使得他們無法與大股東抗衡,這樣就有必要引入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債權人由于投入了專用性資產,并分擔了公司剩余風險,因而有足夠的動力去行使監督權利。此外,債權人參與公司監督,也有利于抑制“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進而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其次,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有利于保護其合法權益,激勵他們為公司長遠績效的提高而努力。由于債權人在公司中常處于“外部人”地位,他們的利益往往受到大股東和經理人的侵犯,這顯然不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因此在公司治理中應充分考慮債權人的利益,減少他們面臨的實際風險,鼓勵其進行專用性資產的投資,這對公司而言是極為必要的。
2.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幾點建議。首先,債權人應有自我保護意識。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不但要從外部給予支持,更重要的是要使債權人樹立起自我保護的意識,主動參與公司的治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從法律上保障債權人利益。我國現行法律涉及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的內容極少,《公司法》只對保護債權人利益作出一般性規定,對于其具體如何參與公司治理沒有任何說明。筆者認為,應在法律條款中給以具體說明,比如讓主要債權人進入董事會,設立債權人董事等。然后,債權人對公司經營活動應享有知情權,對可能損害其利益的董事會決議可享有表決權,這樣可以使債權人從“外部人”地位轉為“內部人”地位,變被動參與為主動監督,通過與股東、經營者進行有效的溝通和共同決策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利益,推動公司持續健康發展。主要債權人發行可轉換債券或直接債轉股,讓債權人以雙重身份行使公司的部分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或者給債權人以認股權或期權,分散債權人風險,從而達到激勵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