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進行債務清算時怎么保護債權人

導讀:
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我國《公司法》第188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因此,若全體債權人一致確認債務清償方案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這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那么公司進行債務清算時怎么保護債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我國《公司法》第188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因此,若全體債權人一致確認債務清償方案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這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關于公司進行債務清算時怎么保護債權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周轉不靈,那就會面臨倒閉。則后續就會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是對于債權人保護作出了重要規定,由此可以看出,公司進行債務清算時怎么保護債權人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1、債權異議核定與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權
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
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可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之訴,由人民法院判決確認。
2、補充申報債權與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
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指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完畢)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
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
3、債權申報權
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應當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這是清算組的法定告知責任。
若違反上述規定履行通知和告知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受清償,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債權人在收到清算組通知后,應當自接到通知后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說明債權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4、債務清償方案確認權
從保護債權人角度出發,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我國《公司法》第188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法解釋二賦予清算案件中清算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的權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因為若一律進入破產程序,可能會因為破產程序長、破產費用高等因素反而對債權人不利。
因此,若全體債權人一致確認債務清償方案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這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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