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重組是怎么回事,公司債務的注銷過程是怎樣的

導讀:
公司清算是終結公司的法律關系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行為。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債權債務處理公司剩余財產并最終終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法人資產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進行的清算包括自愿解散的清算和強制解散的清算。清算的目的應是對公司債權人利益、公司股東和社會經濟秩序的保護。那么公司債務重組是怎么回事,公司債務的注銷過程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清算是終結公司的法律關系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行為。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債權債務處理公司剩余財產并最終終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法人資產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進行的清算包括自愿解散的清算和強制解散的清算。清算的目的應是對公司債權人利益、公司股東和社會經濟秩序的保護。關于公司債務重組是怎么回事,公司債務的注銷過程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公司債務重組是怎么回事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范企業債務重組的最早的一項準則是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意見書第26號債務的提前清償(APBOpinionNo.26“EarlyExtinguishmentofDebt”)。然而進入20世紀70年代后由于惡性通貨膨脹使許多企業尤其是房地產行業的償債能力急劇惡化并最終陷入財務困境和債務危機。與APBOpinionN0.26的規定不同的是許多債務重組事件是債務到期日或到期后發生這就迫使替代APB的FASB盡快制定出能指導和規范此類經濟業務的準則。為此FASB從1975年起通過發布征求意見稿和召開公眾聽證會的形式積極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經過近二年努力終于發布了上述的第15號公告并要求從1977年12月31日起實施。
二、公司債務的注銷過程是怎樣的
公司自解散到最終終止是需要歷經一個合法清算依法注銷公司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應當設立具有實施清算職能的責任人。因此公司解散后尚未注銷前公司法人依然存續的觀點是正確的但它與原法人具有本質區別應當是一個具有清算職能的清算法人并由清算責任人依法組成清算組對公司的財產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清償。
在清算責任人怠于履行這一法定義務時雖然公司法規定了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但法律賦予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裁決清算義務人進行清算的權利旨在給債權人以更多的司法救濟途徑通過法律的強制力督促股東進行清算以期待股東對公司財產和債權債務清理整頓及時地了結債權人的債權。由于現行立法對強制清算程序規定的缺乏加之市場信用的匱乏股東在人民法院作出裁決后仍不進行清算時難以提供人民法院采取更有力的強制措施以保證清算工作的順利開展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實踐中解散后的公司的財產、賬冊大都掌握在負有清算責任的公司股東手中他們或是改換門庭舊店新開或是逃之天天人去樓空。已喪失法人存在的基本條件對這樣的公司又如何去清算公司的獨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成為不法經營者規避法律、逃廢債務的有效手段。理想化的公司法人退出市場的程序設計因立法的疏漏而喪失其法律規定的實效性。在此情形下應當允許法官遵循公平、正義的理念采用“個案甄別”的方法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則刺破公司的面紗根據解散后的不同情況直接追訴股東的民事責任以堵塞漏洞制裁不法維護交易秩序安全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張揚法律的正義。因此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確立當為公司清算責任追究立法之急需。
公司清算是終結公司的法律關系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行為。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債權債務處理公司剩余財產并最終終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是公司解散后的必經程序。公司無論是自動解散還是被強制解散僅僅是公司解散程序的開始而不是公司解散程序的結束。公司法人的最終消滅尚須歷經清算程序的梳理以清理公司財產了結公司業務收取公司債權清算公司債務分配剩余財產。公司法人必須經合法清算注銷登記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終止。
公司清算分為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破產清算是指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法院組成清算組對企業法人進行清理并將破產財產公平地分配給債權人并最終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程序。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法人資產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進行的清算包括自愿解散的清算和強制解散的清算。此種清算的財產除用以清償公司的全部債務外還要將剩余的財產分配給債權人和股東。清算的目的應是對公司債權人利益、公司股東和社會經濟秩序的保護。但是終止公司法人人格之后公司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得到清償公司股東對公司享有的股東權益能否得到清償社會經濟秩序能否得到維護卻是法律最應關注的問題公司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價值正在于此。”但通覽公司法及現行法律法規沒有一條關于公司股東在公司解散后不履行或延遲履行清算義務時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規定現行有效司法解釋中也沒有類似規定。均是從清算組的組成、職權等方面予以規定對無視法律規定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責任人缺乏明確的制裁條款和責任條款。這不能不說是我們立法上的一大疏漏。
由此而帶來的問題是對那些已經處于解散狀態甚至已經完全退出市場終止公司法人的公司債權人人民法院如何給予其合法債權最佳的、經濟的、現實的法律保護。當前的公司法偏重于對公司的行政管理強調違規后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疏于民事責任的規定更缺少對訴權的規定可操作性差。雖然法律可以通過規定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責任來制裁不法行為人但是這些責任的承擔并不能使債權人所遭受的損失得以彌補。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卻是清算責任人拒不履行清算義務造成公司財產流失損毀甚至被清算責任人占有處分。能夠依法進行清算的寥寥無幾。
立法上對清算責任的規定旨在出現解散事由由公司解散開始至公司最后終止經過法定清算程序的疏理了結其發生的民事關系依法退出市場。從程序的設置是合理的公正的但由于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及其法律法規對強制清算程序均缺乏相關規定使得設計完美的清算程序在適用的結果上適得其反成為法官判案的羈絆。造成原本給予違法者嚴厲懲處的工商部門吊銷公司營業執照和注銷公司的行政處罰措施卻成為規避法律者不履行清算責任逃廢公司債務的方便之門公司的有限責任法人的獨立人格公司清算的立法疏漏成為公司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法律障礙、公司股東擺脫倒閉公司負擔逃避公司債務追索的便利手段。公司債權人通過正常的司法救濟途徑實現其債權變得異常艱難。這對債權人來說有失公正對法院來說司法尊嚴受損司法資源浪費。
司法實踐中時常遇到這樣的現象公司被吊銷嚴重營業執照多年甚至已被注銷登記但公司的財產卻依然存在公司的經營活動照常進行或者公司股東在吊銷營業執照、經營不善而終止經營后、未經合法清算即占有處置公司財產財散人走。在產生訴訟糾紛時由于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各地人民法院在實際操作中不盡一致有的以股東與債權人間缺乏直接的法律關系而駁回債權人對股東的訴訟有的列公司與股東為共同被告判決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由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