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中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導讀:
財產繼承中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應當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而我國民法典在確定有限責任繼承原則的同時卻沒有關于確定遺產狀況的任何規定使有限責任的界限無法確定。“其結果是繼承人在享受有限責任繼承的利益時不需承擔相應的義務。這就使法律在繼承人利益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上失去了平衡。”這意味著被繼承人的債權由繼承人收取債務由繼承人承擔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只能向繼承人行使權利只能要求繼承人用遺產清償債務。那么財產繼承中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財產繼承中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應當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而我國民法典在確定有限責任繼承原則的同時卻沒有關于確定遺產狀況的任何規定使有限責任的界限無法確定。“其結果是繼承人在享受有限責任繼承的利益時不需承擔相應的義務。這就使法律在繼承人利益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上失去了平衡。”這意味著被繼承人的債權由繼承人收取債務由繼承人承擔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只能向繼承人行使權利只能要求繼承人用遺產清償債務。關于財產繼承中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財產繼承中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應當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但是我國在立法上還是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具體表現為
1、沒有確定遺產狀況的規定
有限責任繼承原則能否真正貫徹主要取決于能否準確劃定遺產范圍并保證其不被繼承人侵害。公民死亡后所遺留的財產可能種類很多數量很大而且有可能這些財產在許多不同的地點被許多不同的人所控制還有可能相當一部分就被繼承人所掌握著這時如何確定被繼承人的遺產范圍是個至關重要的問題。而我國民法典在確定有限責任繼承原則的同時卻沒有關于確定遺產狀況的任何規定使有限責任的界限無法確定。“其結果是繼承人在享受有限責任繼承的利益時不需承擔相應的義務。這就使法律在繼承人利益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上失去了平衡。”
2、沒有對接受或放棄繼承規定明確的期限
我國采取直接繼承制度即從繼承開始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義務概括地轉歸繼承人。這意味著被繼承人的債權由繼承人收取債務由繼承人承擔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只能向繼承人行使權利只能要求繼承人用遺產清償債務。因此必須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使繼承關系確定下來以便盡快了結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債權債務關系。而我國民法典規定自繼承開始以后至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都可以放棄繼承也就是說直到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實際上都不確定繼承關系始終處于不穩定狀態。這種規定的弊端是明顯的一是不利于遺產的管理和利用二是影響債權人行使權利不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繼承關系長期不確定也是滋生繼承糾紛的重要原因。
3、債權人缺乏保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手段
如果繼承人的行為已經或者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按現行民法典債權人無有效的救濟手段。例如繼承人將遺產轉移、隱匿或者揮霍浪費或經營不善導致虧損或將遺產清償自己的債務都會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而現行民法典卻沒有規定債權人可以采取何種手段進行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