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利益保護與破產企業職工安置

導讀:
由于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國有企業破產時的職工安置問題已成為制約破產法普遍實施的難題之一。國務院兩通知規定,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破產企業財產拍賣所得安置職工仍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擔。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按照破產法之常理,破產費用是指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費用,破產法第三十四條對其范圍作有明文規定。那么債權人利益保護與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國有企業破產時的職工安置問題已成為制約破產法普遍實施的難題之一。國務院兩通知規定,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破產企業財產拍賣所得安置職工仍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擔。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按照破產法之常理,破產費用是指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費用,破產法第三十四條對其范圍作有明文規定。關于債權人利益保護與破產企業職工安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指導并規范國有企業的破產試點工作,國務院于1994年10月25日下發了《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1997年3月2日,國務院又下發了《國務院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補充通知》)。兩通知中對試點城市中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破產財產(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處置、銀行貸款損失的處理等破產法實施中的一些難點作出較為具體的規定,并特別強調指出,實施企業破產必須首先安置好破產企業職工。由于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國有企業破產時的職工安置問題已成為制約破產法普遍實施的難題之一。實踐中一個突出的問題是,在破產案件中如何妥善處理職工安置與債權人權益保護間的關系。
國務院兩通知規定,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破產企業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其轉讓所得也應首先用于安置職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破產企業財產拍賣所得安置職工仍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擔。安置費標準,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 倍計算,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的可一次性付給上述安置費。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破產企業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其離退休費、醫療費由所在試點城市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支付。沒有參加養老、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中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職工的生活費從破產清算費中支付。兩通知的上述規定,存在立法越權、與現行立法沖突、內容不合理等問題。這個問題如不能正確解決,將對我國破產制度的建立與實施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
破產企業的職工安置費用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是職工失業期間的救濟費用,包括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職工的生活費;二是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三是失業職工再就業的安置費用。筆者認為,依現行立法,職工安置費用正確的支付渠道應當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