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重整,一般多長時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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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對拒不履行義務的債務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發布支付令,通知債務人履行債務。申請支付令要符合下列條件:1、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該裁定不得上訴。那么債權人如何通過申請支付令討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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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那么債權人如何申請破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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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產案件后,應當依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債務人財產;經依法清算,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應當宣告債務人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二年內發現有依法應當追回的財產或者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那么債權人可以對下落不明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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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那么進入破產程序后債權人能否申請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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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院在接到破產申請后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破產案件;召開債權人會議,召集人應在開會前7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債權人;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后7日內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應當在接到申請后7日內作出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案件后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且發布公告。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債務人應當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內,向法院提交債務清冊、會計報表等有關證據材料。那么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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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申請破產的舉證責任1、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必須證明債務人存在破產原因,否則其破產申請不被法院受理。筆者認為,新破產法關于破產原因的立法不盡科學,未明確采用“支付不能”這一國外通常的破產原因模式,來解決債權人破產申請的舉證責任問題。為彌補立法的缺陷,我國破產司法解釋應明確規定,債權人申請破產時,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證明責任,并確定相應的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時,鑒于破產法規定的債務人異議期限只有7日,該期限較民訴法的答辯期短,且未考慮舉證期限,對債務人太過于苛刻,應適當予以延長。那么債權人申請破產的舉證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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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支付令案件,不受債權金額的限制。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請后,發現不符合該解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裁定駁回申請。向債務人送達支付令,債務人拒絕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達。那么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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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可以申請對非法人財產分配嗎債權人請求對非法人財產分配,其實是屬于債務清償的問題,自然人以自己的財產承擔債務,所以債權人是有權利要求分配債務人財產清償債務的。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采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那么債權人可以申請對非法人財產分配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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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申請債務人重整的舉證責任,與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舉證責任,因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而可能有所不同。顯然,債權人對到期債務已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而債務人仍未能清償的,可以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且發布公告。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后10日內,應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明確規定召開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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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有鑒于此,破產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提出申請的,債務人應當自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如果債務人確實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破產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實,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后,可以裁定駁回申請。那么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有何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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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法律主觀:企業破產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如何申報破產債權1、法律主觀:債權人申報債權的程序是: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4、法律主觀:企業破產后債權人可以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需要在法院確定的期限內申報,需要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以及有無財產擔保,并且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2、企業破產債權申報注意事項:債權人需要書面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擔保情況,并提交相關證據,法律分析: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后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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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前,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款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那么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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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那么債權人申請債權時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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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破產申請一旦被法院受理,債務人公司的財產將被清算和分配,用于償還債權人的債務,破產申請一旦被法院受理,債務人公司的財產將被清算和分配,用于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那么,債權人可以申請債務人公司破產嗎,當債務人無法按時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采取多種方式追償債務,其中申請債務人公司破產是一種較為有效的方式,具體來說,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一、什么是破產申請破產申請是指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并由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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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前,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款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那么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都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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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些股權糾紛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權糾紛案 案情:美康生物與全資子公司原股東姚丹華因股權轉讓糾紛,歷經多次審理,最終在2025年3月4日由寧波中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姚丹華上訴。姚丹華需承擔14萬元案件受理費。 裁判要點:股權轉讓糾紛中,若受讓方未按協議履行義務,轉讓方有權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后,執行情況可能影響公司利潤。 2. 出資瑕疵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出資瑕疵的股東轉讓股權,若受讓方明知或應知瑕疵,仍需承擔出資瑕疵責任。股權轉讓的本質是股東資格的轉移,而非單純出資義務的轉移。 3.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需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2016年后,負面清單以外的股權轉讓適用備案制,備案不再構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權糾紛的常見類型 1. 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爭議 包括代簽行為、隱瞞債務、侵犯優先購買權等問題。例如,轉讓方隱瞞目標公司債務,受讓方可主張撤銷合同。 2. 股權轉讓款支付糾紛 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轉讓款,轉讓方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支付違約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讓方未支付第二筆轉讓款,被裁決支付840萬元及50%違約金。 3. 出資瑕疵與責任承擔 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后,原股東仍需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4.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 隱名股東雖未登記,但可通過協議確認股東資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據《股權認購協議》確認隱名股東身份。 最新動態與司法實踐 1. 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 北京西城法院發布典型案例,明確股東抽逃出資、違法減資等行為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一人公司財產混同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2. 仲裁案例中的違約金爭議 某仲裁案例中,違約金約定為轉讓款的50%,仲裁庭綜合考慮資金占用損失,支持了該約定。 建議與啟示 1. 對轉讓方的建議 確保股權轉讓協議條款明確,避免隱瞞債務或出資瑕疵。 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保障自身權益。 2. 對受讓方的建議 在受讓股權前,進行盡職調查,核實目標公司債務及股權狀況。 明確約定轉讓款支付方式及時間,避免糾紛。 3. 對債權人的建議 關注公司股東出資情況,發現抽逃出資或違法減資時,及時主張權利。
一審駁回對方訴求,二審維持原判,維護了當事人最大權益!10年前當事人父親與他人有欠款糾紛,現在債權人卻要申請法院執行當事人名下房產,為此當事人十分憂愁,如果房子真的被執行了自己將無家可歸,在天用律師幫助下守護了房子、守護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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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