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如何舉證

導讀: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重整的舉證責任,與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舉證責任,因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而可能有所不同。顯然,債權人對到期債務已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而債務人仍未能清償的,可以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且發布公告。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后10日內,應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明確規定召開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如何舉證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重整的舉證責任,與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舉證責任,因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而可能有所不同。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所發生的是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所了解和應當證明的只是該債權的金額、形成原因、清償期限和債務人是否清償的事實。至于債務人的資產狀況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具體原因,債權人通常是不清楚的。
因此,在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情形下,企業破產法不要求債權人證明債務人的資產狀況,也不要求債權人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具體原因,而只要求債權人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
債權人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這一事實,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1、債權人必須證明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債務。債權人只有證明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債務,才能說明自己是債務人的債權人。債權人證明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債務,應當說明該債務形成的時間和原因、該債務的性質類型以及該債務的金額大小等。
2、債權人必須證明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的債務已經到期。所謂到期債務,指的是按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立即償還的債務。尚未到期或者不需要立即償還的債務,不視為到期債務。如果債務沒有約定或者規定償還期限,則只有當債權人提出清償請求并給予債務人合理期限后,債務人在該合理期限內仍沒有償還的債務,才視為到期債務。
3、債權人必須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顯然,債權人對到期債務已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而債務人仍未能清償的,可以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處于連續清償狀態,如一直是按月清償債務本息,債務人停止清償的,該停止清償行為可以視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明。
企業破產如何清償債務
依照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其破產。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且發布公告。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后10日內,應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明確規定召開債權人會議。
企業和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由人民法院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序,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或不執行和解協議,依法宣告破產的,成立清算組接管企業,依法對破產企業進行財產清算和處理。
按照規定,企業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欠下企業債權人的債務,按規定屬于一般債權,不屬優先清償的范圍,只能與同順序其他債權按比例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