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強拆遷立法中的不合理因素

導讀:
各地政府為開展征地強拆工作,均組建了拆遷指揮部。征地用途名不副實,“阻擾”行為難以界定。征地三方利益失衡,強制拆遷激化矛盾。因此,集體土地拆遷仍以過去的收益作為補償依據,顯然不合理。那么征地強拆遷立法中的不合理因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地政府為開展征地強拆工作,均組建了拆遷指揮部。征地用途名不副實,“阻擾”行為難以界定。征地三方利益失衡,強制拆遷激化矛盾。因此,集體土地拆遷仍以過去的收益作為補償依據,顯然不合理。關于征地強拆遷立法中的不合理因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應立法完善征地制度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律法規,阻擾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規定明確的土地征收強制拆遷制度,在實際操作中激化了社會矛盾,成為影響地區發展和穩定的難點問題。
一、征地強拆遷立法中的不合理因素
土地征收主體眾多,政府掌控征地強拆。各地政府為開展征地強拆工作,均組建了拆遷指揮部。征地拆遷具體程序按城市房屋拆遷模式進行,前期主要工作由拆遷事務所承擔。當拆遷補償協議無法簽訂時,拆遷指揮部才要求國土部門“走責令交地的法律程序,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作準備”。不難看出,實踐中,土地征收主體眾多,掌控征地強拆主體是政府。
征地用途名不副實,“阻擾”行為難以界定。法律規定,政府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征收土地,而當土地被征收為國有后,政府往往改變征地用途,轉手拍賣用于商住樓開發,政府和開發商從中獲取高利,而被征地的農民補償費卻極低,且分配不透明。這一切導致被征地農民拒絕配合征地拆遷工作的開展,農民們的這種拒不協作行為被政府界定為“阻撓”行為。在強拆程序中,法官對此卻難以定論。
征地三方利益失衡,強制拆遷激化矛盾。征地拆遷矛盾多發的實質是政府、開發商、被征地農民三方利益失衡。在三方利益對峙中,政府、開發商明顯處于強勢,被征地農民則處于弱勢。此時法律卻賦予處于強勢的政府具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卻未賦予開發商與被征地人之間具有民事法律救濟途徑。
二、對我國征地立法完善的幾點建議
明確公共利益的范圍,區別各種目的的用地。我國可以在借鑒外國立法的基礎上,通過完善立法,列舉各項公共利益可能使用的方式,明確公共利益的范圍。區別各種用途的征地,有利于約束征地人對被征地人采用不同的補償標準,縮小利益差價,保護被征地人的合法權益。
明確被征地人與開發商之間具有民事法律關系。在征地拆遷中,既然開發商是為了商業利潤消滅被征地人的私人財產,則應當將商業用地的開發商和被征地人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在雙方利益失衡時,通過民事法律救濟途徑,政府不得運用公權力進行干預,更不應具有強制執行權利。
明確城鄉土地以統一的標準進行補償。土地的價格主要是由土地未來能給所有者或使用者可能帶來的經濟利益所決定的,過去的收益水平只能作為參考。因此,集體土地拆遷仍以過去的收益作為補償依據,顯然不合理。我國土地既然同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就應當享受同樣的補償標準。
由此可見,我國征地立法需要完善,集體土地征地拆遷不僅前期工作與城市房屋拆遷采用同樣的模式而且其補償標準、后期工作和程序都應當相同,征地強拆的法律制度應當予以廢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