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和租用有什么區別

導讀:
土地征用和租用的最主要區別:征用具有行政強制性,而租用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建立的。土地租賃合同經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轉讓,改變原合同規定的使用條件,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那么土地征用和租用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土地征用和租用的最主要區別:征用具有行政強制性,而租用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建立的。
第三百八十一條定義1、土地征用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批準,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第二百六十四條承攬人的留置權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國家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土地等。
2、國有土地租用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第十五條要約邀請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土地租賃合同經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轉讓,改變原合同規定的使用條件,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同時轉讓。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