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罪既遂的量刑規定

導讀:
二、我國刑法對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罪立案標準有哪些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次性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
一、我國刑法對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罪既遂的量刑規定
1、我國人民法院對于構成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罪的既遂的犯罪分子所適用的量刑處罰標準為: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給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我國刑法對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罪立案標準有哪些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二個月內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的;
(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但接近上述標準且導致被非法批準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迫到嚴重破壞,或者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