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_國家征用土地的補償是什么標準

導讀: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公告的內容包括征用土地的方案和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二)國土資源部公布新版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使他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布了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確定了征地補償標準。
一、國家征用土地的補償是什么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4、政府征收農民十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仟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干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5、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二、恩施國家征收土地房尾補賠標準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什么是征用土地,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有哪些
一、什么是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一定補償的行為。按目前的規定一是城市建設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成建設用地需要征用土地的可以由縣、市人民政府實行統一征用。二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外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項目確需單獨選址的國家可以單獨為其辦理征用土地。征用土地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征用土地是一種國家行為是法律授予政府的專有權力除了國家可以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征用土地。
2、征用土地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用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或者征用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須經國務院批準。除此之外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3、征用土地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對造成的剩余勞動力必須組織安置。給被征地單位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勞動力安置可以是多種形式的但以組織農民從事開發經營和興辦鄉鎮企業為主。
4、征用土地及其補償方案必須公告接受社會的監督。公告的內容包括征用土地的方案和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
5、征用土地具有強制性。征用土地不是向農民購買土地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不得阻撓。
二、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有哪些
(一)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國土資源部公布新版土地征用補償標準
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使他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布了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確定了征地補償標準。根據這個指導意見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并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制訂統一年產值標準必須考慮。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的標準。
征用土地補償標準什么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征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補償糾紛
1、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