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應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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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3、案由:所有權確認糾紛【裁判規則】原、被告戀愛期間協商約定以被告購房資格購買房屋,屬于借名買房,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原告已經實際出資支付部分購房款和房貸等,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后也曾協議約定房屋歸原告所有,且終止戀愛關系后房貸也實際系原告支付,直至雙方產生糾紛不再聯系,的司法案例裁判規則,供各位參考借鑒:1、案由:委托合同糾紛【裁判規則】涉案房產由原告實際出資并借用被告名義購買,房屋登記在被告名下,雙方系借名買房,原告系該房屋實際購買人,雙方行成了委托合同關系,原告是委托人,被告是受托人。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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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案涉房產屬于重大財產,婁某敏做出借名買房的決定屬于家庭重大事項,已不能適用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推定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故婁某敏與婁某水、朱某愛簽署的案涉《協議書》中,關于借名買房及案涉房屋不屬于婁某敏、江某宏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涉及江某宏的權益,但未經其認可,故不發生法律效力,法院裁判本院認為,婁某敏、江某宏在2015年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杭州市余杭區XXX房屋時,系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婁某水、朱某愛、婁某敏并未與江某宏協商確定由婁某水、朱某愛借婁某敏、江某宏名義購買案涉房產。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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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借名買房協議法律上是否有效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出借人與借名人對在購買前將房屋的權屬約定清楚的情況下,是應當認定有效,5、借名買房協議法律上是否有效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出借人與借名人對在購買前將房屋的權屬約定清楚的情況下,是應當認定有效,借名買房協議法律上是否有效1、當然,如果借名購房合同不違法,或者違法狀態在事后已經消除,該合同還是可以被認定為有效的,借名買房合同購買的房屋為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該借名買房合同一般被認定為無效。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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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此種情況下,對購買不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產權時,再行分割。同樣的,夫妻對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那么婚前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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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經濟適用房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購買經濟適用房后又購買其他住房的,政府應當收回已購經濟適用房產權。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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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用他人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是否有效法律分析:借名買經濟適用房產權以產權證為準,借名買房合同購買的房屋為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該借名買房合同一般被認定為無效,借名買房合同購買的房屋為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該借名買房合同一般被認定為無效,借名買房合同購買的房屋為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該借名買房合同一般被認定為無效,借名買房含義: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并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是否有效法律主觀:借名買 經濟適用房 產權以產權證為準。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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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買賣經濟適要繳納的稅費房屋性質——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補貼低收入家庭而公開出售的一類房屋。對于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消費者來說也有一定的限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買到經濟適用房。而對于再次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房來說,稅費的交納也顯得略微復雜些。小王的房屋屬于5年以內出售,則買賣雙方需交納的稅費如下:對于賣方來說,小王的房屋只能出售給滿足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人,且出售價格不應高于購買時的價格。那么購買經濟適用房要繳納的稅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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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假設二李某與張某磋商買房事宜,雙方就價款達成一致。由于李某名下已有一套房屋,無法享受貸款優惠,李某提出由親戚趙某代為交易,張某同意。趙某遂以自己的名義與張某簽訂合同。后趙某與政府部門簽訂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出賣人不知曉借名之事,比如假設三,如果交易的是商品房,那么,那么出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考慮,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為宜。此時,合同不存在違法情形,應認定為有效。(當然,不排除在查清案情的情況下,政府主張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合同可撤銷或無效并直接收回房屋的可能性。那么借名買房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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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名買房的風險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屢屢因名義產權人反悔,導致出資人無法取得房屋產權,借名買房的風險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屢屢因名義產權人反悔,導致出資人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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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并要求判令雙方購買的房屋歸原告一人所有,被告一人承擔夫妻共同債務,一次性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婚姻法》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關于原告因辦理協保手續而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因有證據證實此款未發放給本人,故不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那么離婚時的經濟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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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名買房合同購買的房屋為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該借名買房合同一般被認定為無效。故,購買轉售商品房,不僅要簽訂書面合同,還要最終達致產權過戶的結果。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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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稅費如下:推薦閱讀:二手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經濟適用房制度的解讀那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要交哪些稅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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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律師建議對于經濟適用房的分配,建議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房屋的購買、登記、共有權益等方面,進行一些口頭和書面協議,以防離婚時出現糾紛,如果這個經濟適用房是夫妻共同購買的,那么離婚后需要協商達成一致的分配方案,夫妻雙方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了經濟適用房,離婚后協商未果,但是,在婚姻關系中,夫妻所共同財產的共有財產部分有可能涉及到經濟適用房的分配,如何確定經濟適用房的歸屬經濟適用房是政府為解決城市住房貧困問題而投資修建的住房,它的出售和轉讓需要符合一定的規定,因此在夫妻離婚后,經濟適用房的歸屬也由其所購買的情形而定,對于經濟條件不太寬裕的夫妻,經濟適用房是他們安家立命的根本,但當離婚發生時,如何分配這個房子,也成為一件棘手的問題。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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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離婚了經濟適用房怎么分割,1、購買的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的離婚如何分割根據經濟適用房管理管理辦法的規定購買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的首先遵照夫妻協議約定夫妻對經濟適用房沒有達成約定的由于無法估計房產的價值因此也就無法確定補償的數額,雖然經濟適用房尚未辦理產權證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購房款的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即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一方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婚后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3、一方婚前申請購買并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購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購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就補交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4、一方婚前購買并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為個人財產房屋應當歸買受人所有即此種情況下經濟適用房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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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名買房的風險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屢屢因名義產權人反悔,導致出資人無法取得房屋產權,借名買房合同購買的房屋為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該借名買房合同一般被認定為無效,法律分析:借名買經濟適用房產權以產權證為準,借名買經濟適用房有效嗎法律主觀:借名買 經濟適用房 產權以產權證為準,借名買房行為的風險借名買房合同或被確認無效下面就由小編來給大家講一個真實存在的例子,當然,這個例子也是借名買房中最常見的糾紛:原先明明已經約定好了,房子是小明買的,錢也是小明付的,只是借了小李的名義購買。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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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離婚時一審、二審都未爭取到合理的財產分割,于是找到元甲律所婚姻家事部處理離婚后財產糾紛,元甲律師收集證據、大力爭取,幫助當事人成功獲得經濟補償近17萬元。
??(二)婚后才發現,三觀不合,分歧越來越嚴重,婚姻中總需要一方遷就另一方,怎么辦? 在具體的行為選擇上,不要陷入「二選一」的思維定勢。糾結時提醒自己:為什么不可以兩個都要?「兩個都要」可以解決掉70%的糾紛。 遇到確實只能二選一的情況,要跟對方討論一個公認的「決策機制」。無論是擲硬幣還是劃拳,還是各自劃分領域,還是輪流做主,還是誰洗碗就聽誰的……都行。你們不一定要同意對方的決策,只要同意這種決策機制。 在決策機制方面,我想特別推薦一種方法,來自經濟學家史蒂文•蘭茲伯格:由意愿更強的那一方來做選擇——意愿用金錢來衡量。方法很公平:夫妻各自在紙上寫下愿意為自己的選擇支付的費用,出價高的那個人可以做決定,同時必須向輸掉的一方做出全價補償。仔細想想這個方法,真是太聰明了。 任何時候,如果你和對方因為「不同」而產生了不愉快,請不要把這一切歸因為「不同」帶來的。請相信,只要我們在意彼此,求同存異,所有的「不同」最終都可以導向「合作」,不要用一句「三觀不合」就草草定論。
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齡智力程度購買游戲點卡,監護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
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1999年購買宅基地,2017年遇到拆遷分配2套房,賣方自2014年反悔持續起訴,持續了十年的戰爭終于畫上了句號??????客戶說:我們是他全家的救命恩人??
車輛被撞,法院支持折舊費嗎? 2023年3月,吳某駕駛一輕型欄板貨車因操作不當碰撞到由張某駕駛的一輕型箱式貨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當地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其車輛維修完成后提起訴訟,以其車輛受損導致嚴重貶值,且今后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的保養和修車將產生重大損失等為由,要求賠償其折舊費30000元等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因車輛折舊費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對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之規定,本案中,張某訴請的車輛折舊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且該車輛使用多年,張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折舊費30000元系如何計算認定的。因該項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車輛折舊費(即貶值損失)不屬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網“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車輛折舊費的認定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僅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