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協議有效嗎(父母借子女名字買房)

導讀:
因案涉房產屬于重大財產,婁某敏做出借名買房的決定屬于家庭重大事項,已不能適用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推定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故婁某敏與婁某水、朱某愛簽署的案涉《協議書》中,關于借名買房及案涉房屋不屬于婁某敏、江某宏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涉及江某宏的權益,但未經其認可,故不發生法律效力,法院裁判本院認為,婁某敏、江某宏在2015年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杭州市余杭區XXX房屋時,系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婁某水、朱某愛、婁某敏并未與江某宏協商確定由婁某水、朱某愛借婁某敏、江某宏名義購買案涉房產。
夫妻存續期間,女方父母出資,以該夫妻的名義購買房屋并與女方簽訂《協議書》一份,而男方對此并不知情,后該夫妻離婚,女方父母將夫妻二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買房法律關系并讓二人配合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房產屬于重大財產,夫妻一方做出借名買房的決定屬于家庭重大事項,已不能適用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推定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故夫妻一方與他人簽署的《協議書》中,關于借名買房及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涉及另一方的權益,但未經其認可,故不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2008年3月24日,婁某敏、江某宏結婚。2015年11月18日,婁某水、朱某愛與婁某敏簽訂《協議書》一份,甲方:婁某水、朱某愛,乙方:婁某敏。協議內容為:甲方現決定購買杭州市余杭區XXX房屋,因甲方年事已高,無法辦理銀行按揭,故以乙方夫妻名義購買該屋,辦理按揭手續,為此簽訂本協議。1.雙方確認杭州市余杭區XXX房屋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雖以乙方名義購買,但不屬于乙方財產,亦不屬于乙方夫妻共同財產。2.房屋首付款約32萬元,由甲方負責支付,每月按揭款由甲方負責支付。3.以上房屋以乙方名義與房產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并以乙方名義向銀行辦理按揭手續,乙方所簽合同的所有權利歸屬甲方,所有義務也由甲方承擔……
2015年11月19日,婁某敏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認購書》一份,認購了位于杭州市余杭區XXX房屋一套。2015年11月26日,婁某敏、江某宏作為購買人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婁某敏、江某宏作為購買人購買位于杭州市余杭區XXX房屋。案涉房屋已交付,預告登記在婁某敏、江某宏名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現由婁某敏、婁某水、朱某愛居住。
2019年,江某宏起訴和婁某敏離婚,于2019年6月4日撤回起訴。2020年4月16日,經法院調解,江某宏和婁某敏離婚。婁某水、朱某愛將江某宏與婁某敏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買房法律關系,并讓二被告配合將杭州市余杭區XXX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在二原告名下或者判決二被告在房屋的初始登記完成后將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至二原告名下;
庭審中,婁某敏確認與父母簽署該份《協議書》時,其與江某宏的關系和睦,擔心協議書影響雙方感情,故未將該事實告知江某宏。直至雙方離婚訴訟,婁某敏才將與父母簽署有《協議書》的情況告知江某宏。
法院裁判
本院認為,婁某敏、江某宏在2015年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杭州市余杭區XXX房屋時,系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婁某水、朱某愛、婁某敏并未與江某宏協商確定由婁某水、朱某愛借婁某敏、江某宏名義購買案涉房產。至2019年婁某敏與江某宏離婚訴訟,婁某敏才向江某宏提供《協議書》,江某宏已明確表示對婁某敏與婁某水、朱某愛達成的借名買房意向不予同意。
因案涉房產屬于重大財產,婁某敏做出借名買房的決定屬于家庭重大事項,已不能適用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推定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故婁某敏與婁某水、朱某愛簽署的案涉《協議書》中,關于借名買房及案涉房屋不屬于婁某敏、江某宏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涉及江某宏的權益,但未經其認可,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婁某水、朱某愛要求確認與婁某敏、江某宏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買房法律關系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诒驹翰⒉恢С謯淠乘⒅炷硱壑鲝埖慕杳I房法律關系,對于二人要求將案涉房產變更登記至其名下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婁某水、朱某愛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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