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須自我保護防房產糾紛

導讀:
為了給孩子更好的居住環境,夫妻二人和王先生的父母一同出資購買了房產一套,沒有貸款。其中王先生父母出資40%。該房屋產權證上寫明所有人為王先生、李女士,但實際王先生父母也有份額。對此,李女士表示,她承認王先生的父母曾為兩人買房出資20萬元,但她認為這并非借貸關系,而是贈與。最終,法院對王先生提供的該份協議不予認可。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特別是一方父母出資而另一方不出資,或是兩者出資金額相去甚遠,那么出資份額較大的一方可以考慮在房產證上登記名字。那么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須自我保護防房產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了給孩子更好的居住環境,夫妻二人和王先生的父母一同出資購買了房產一套,沒有貸款。其中王先生父母出資40%。該房屋產權證上寫明所有人為王先生、李女士,但實際王先生父母也有份額。對此,李女士表示,她承認王先生的父母曾為兩人買房出資20萬元,但她認為這并非借貸關系,而是贈與。最終,法院對王先生提供的該份協議不予認可。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特別是一方父母出資而另一方不出資,或是兩者出資金額相去甚遠,那么出資份額較大的一方可以考慮在房產證上登記名字。關于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須自我保護防房產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開始探討本文的中心內容前,我們先來做這樣一個簡單計算。
假設一對外地來滬闖蕩的年輕夫妻月收入共8000元,減去各項花銷包括買房前每月的房租后,可以每月結余4000元。如果年終獎金共有3萬元,那么兩人一年的結余可以在8萬元左右。
以上海非中心地段、普通住宅房價估算,若每平方米價格為1.6萬元,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就需要160萬元,首付、稅收和裝修等款項至少需要55萬元至60萬元。也就是說,他們需要足足存上7、8年才能買上一套中等住宅。
當然,如果兩人的收入可以快速增長,或是通過投資使資產擴張,且房價不變或降低,那么籌錢買房的時間可以短些,但如果上海的房價在7年中又出現上漲,而兩人的收入卻跟不上,那么情況將會更糟糕一些。
也正因為這樣的原因,大部分外地來滬謀生的年輕人需要在父母的贊助下才能買得起房,而上海本地子女也常常需要依靠父母才能籌得這“第一桶金”。可見,贊助子女買房成了無數父母退休后仍需完成的使命。
而以下兩個案例,或許會提醒每一位善良的父母,在從自己的積蓄中拿錢贊助子女時,先要考慮自我保護的問題。
案例1:父母出資卻不具所有權
王先生和李女士2000年領取結婚證。2002年,兒子出生了。為了給孩子更好的居住環境,夫妻二人和王先生的父母一同出資購買了房產一套,沒有貸款。其中王先生父母出資40%。
考慮當時單位購房的一些政策,房產證上只寫了王先生和李女士的名字,而王先生的父母則沒有寫入產權證。
2006年,王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走到了盡頭,王先生向法院起訴與李女士離婚,并要求房產應當作為他本人、他的父母及李女士四人的共有財產分割,并當庭出具了一份購房協議,大致內容為:原告與其父母共同出資購買XX路XX小區房產一套,王先生父母出資20萬元,夫妻二人出資30萬元。該房屋產權證上寫明所有人為王先生、李女士,但實際王先生父母也有份額。
對此,李女士表示,她承認王先生的父母曾為兩人買房出資20萬元,但她認為這并非借貸關系,而是贈與。
最終,法院對王先生提供的該份協議不予認可。
支招:父母出資可在產權證上掛名
房屋作為一種不動產,所有權應以登記的內容為準,即只有在產權證上登記的權利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父母幫助購房,希望對房屋占一席份額,那么應在產權證上寫上自己的名字,否則,將會被視作贈與。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本案中雖然有一份購房協議,但協議中并沒有借貸關系的明確體現,因此法院最終沒有支持王先生的告訴。
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當然不會希望有婚姻破裂的一天,但我們不得不未雨綢繆一番。特別是一方父母出資而另一方不出資,或是兩者出資金額相去甚遠,那么出資份額較大的一方可以考慮在房產證上登記名字。這樣做的目的并不一定局限在掌控自己的財產,其實也是對子女將來生活的一種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