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賄犯罪的數額如何認定?

導讀:
考慮到受賄罪與貪污罪屬于同一侵犯職務廉潔性的犯罪刑法對這兩種犯罪在處罰的尺度上基本同一因此參照上述規定共同受賄犯罪中的受賄所得數額也可以理解為個人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共同受賄的數額對共同受賄犯罪的處罰應當以犯罪總額作為確定量刑幅度的標準而個人分贓數額可以作為衡量共同受賄犯罪中各行為人作用與地位的標準,如果共同受賄犯罪人僅對其分得的贓款數額承擔責任實質上是將共同犯罪等同于單獨犯罪而且個人分贓數額不能完全體現各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分贓數額與地位、作用不成比例的情形下如完全按照個人分贓數額認定顯然違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此外在案發時尚未分贓的案件個人分贓數額處于不確定狀態顯然不能由司法機關任意認定或者平均分攤在前述區分共同占有型受賄和分別占有型受賄的場合對前者依據受賄總額認定對后者依據個人分贓所得數額認定也會導致量刑上的失衡。
共同受賄犯罪是刑法總則中關于共同犯罪理論在刑法分則規定的受賄罪中的具體應用。所謂共同受賄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相互勾結或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伙同受賄并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及共同犯罪成立條件的行為。值得一提的是在堅持共同受賄犯罪數額上述認定原則的同時還必須科學考量個人實際分得數額對各共同犯罪人刑罰配置的影響。關于共同受賄犯罪的數額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受賄犯罪是刑法總則中關于共同犯罪理論在刑法分則規定的受賄罪中的具體應用。所謂共同受賄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相互勾結或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伙同受賄并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及共同犯罪成立條件的行為。這樣就明確了共同受賄犯罪涉及到的罪名是受賄罪。受賄罪的共犯成立必須是二人以上具有受賄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為但共同犯罪由于參與人員分工不同、作用不同所以并不要求各共犯均完全一致地實施了整個犯罪行為也不要求各共犯彼此之間達成意思完全一致。
一、共同受賄犯罪數額的認定原則
關于共同犯罪數額如何認定理論上有分贓數額說、參與數額說、平均數額說、分擔數額說、綜合評價說、犯罪總額說等幾種觀點。其中影響最大、爭議最大的是分贓數額說和犯罪總額說分贓數額說主張各共同犯罪人只對自己實際分得贓物的數額承擔刑事責任犯罪總額主張以共同犯罪的總額作為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的標準。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共同貪污犯罪案件中應當理解為個人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共同貪污的數額不能只按個人實際分得的贓款數額來認定。對共同貪污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貪污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考慮到受賄罪與貪污罪屬于同一侵犯職務廉潔性的犯罪刑法對這兩種犯罪在處罰的尺度上基本同一因此參照上述規定共同受賄犯罪中的受賄所得數額也可以理解為個人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共同受賄的數額對共同受賄犯罪的處罰應當以犯罪總額作為確定量刑幅度的標準而個人分贓數額可以作為衡量共同受賄犯罪中各行為人作用與地位的標準。理由是
(1)共同犯罪不是單獨犯罪的簡單疊加而是各共同犯罪人行為有機結合的整體因此各行為人均應當對共同犯罪總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共同受賄犯罪人僅對其分得的贓款數額承擔責任實質上是將共同犯罪等同于單獨犯罪而且個人分贓數額不能完全體現各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分贓數額與地位、作用不成比例的情形下如完全按照個人分贓數額認定顯然違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此外在案發時尚未分贓的案件個人分贓數額處于不確定狀態顯然不能由司法機關任意認定或者平均分攤在前述區分共同占有型受賄和分別占有型受賄的場合對前者依據受賄總額認定對后者依據個人分贓所得數額認定也會導致量刑上的失衡。
(2)以受賄總額認定犯罪數額并不意味著每個共同犯罪人都必須對共同犯罪總額負全部刑事責任或者平均責任具體每個共同犯罪人所承擔刑事責任的大小還要根據其個人分贓數額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處地位和作用大小確定主從犯進而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對共同受賄犯罪的主犯應當按照受賄總額承擔責任對從犯應當在受賄總額確定刑罰基準的基礎上結合個人分贓數額及地位、作用依法予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在堅持共同受賄犯罪數額上述認定原則的同時還必須科學考量個人實際分得數額對各共同犯罪人刑罰配置的影響。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處于支配地位起主要作用而其分贓或者實得數額可能較少抑或并不參與分贓相反有的共同犯罪人分得大部分或者全部贓款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此外還可能存在共同受賄犯罪未遂或是未分贓的情形。因此個人實際分得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作為確定共同受賄犯罪中衡量各行為人作用與地位的標準之一但不是絕對標準對各行為人的地位和作用應予綜合考量。
二、認定共同受賄犯罪數額的具體對策
刑法第386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而第383條根據個人貪污數額規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在共同貪污的案件中刑法第383條所說的個人貪污數額不是泛指整個共同犯罪的數額也不是指分贓數額而是指個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數額。刑法第386條所規定的受賄所得數額也是就單個人犯罪而言的對于共同受賄而言這里的受賄所得數額并不是個人分贓數額也是指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數額即共同受賄的所得數額。另刑法總則中關于共同犯罪采取的是部分實行全部負責的原則。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故意的有機結合是行為人構成共犯和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的基礎。
實踐中應當根據下列具體共同受賄犯罪情形分別處理對事先有共謀收受賄賂時各國家工作人員均在場的應當以賄賂款總額認定犯罪數額。對事先有共謀但由其中一名國家工作人員轉交賄賂款的如國家工作人員在轉交時明確告知賄賂款總額的或者雖未明確告知賄賂款總額但有證據證明各共同犯罪人對分配比例心知肚明的應當以總額認定犯罪數額如行賄人未明確分配比例國家工作人員在轉交時亦未明確告知賄賂款總額基于各共同犯罪人對共同受賄的概括故意仍應以總額認定犯罪數額但如該國家工作人員在轉交時隱匿部分受賄款的轉交人應對全部受賄款總額承擔責任被轉交的國家工作人員僅對其明知的受賄款總額承擔責任。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均利用職務便利為行賄人謀利由其中一名國家工作人員轉交賄賂款的如無證據證明各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共同故意則應分別認定單獨受賄犯罪數額為個人實際分得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