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從犯犯罪數額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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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數額受賄罪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如何認定股份有限公司職務犯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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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就決定了充分界定各被告人在該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所犯罪行輕重及所負刑事責任大小的基礎上再結合具體退贓退賠數額來確定對基準刑的調節比例,這就決定了充分界定各被告人在該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所犯罪行輕重及所負刑事責任大小的基礎上再結合具體退贓退賠數額來確定對基準刑的調節比例,具體量刑時首先應該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及作用大小確定其在共同犯罪數額中應負擔的退贓退賠的份額然后根據其退贓退賠的具體數額與應負擔份額的比值來衡量該被告人是屬于全部還是部分退贓退賠并據此確定對基準刑的調節比例。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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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考慮到受賄罪與貪污罪屬于同一侵犯職務廉潔性的犯罪刑法對這兩種犯罪在處罰的尺度上基本同一因此參照上述規定共同受賄犯罪中的受賄所得數額也可以理解為個人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共同受賄的數額對共同受賄犯罪的處罰應當以犯罪總額作為確定量刑幅度的標準而個人分贓數額可以作為衡量共同受賄犯罪中各行為人作用與地位的標準,如果共同受賄犯罪人僅對其分得的贓款數額承擔責任實質上是將共同犯罪等同于單獨犯罪而且個人分贓數額不能完全體現各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分贓數額與地位、作用不成比例的情形下如完全按照個人分贓數額認定顯然違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此外在案發時尚未分贓的案件個人分贓數額處于不確定狀態顯然不能由司法機關任意認定或者平均分攤在前述區分共同占有型受賄和分別占有型受賄的場合對前者依據受賄總額認定對后者依據個人分贓所得數額認定也會導致量刑上的失衡。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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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單位犯罪是法定犯罪與傳統的自然人犯罪有顯著不同的特征。二是某一具體單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體是法定的。單位只能作為刑法明確規定范圍內罪名的犯罪主體。否則勢必產生無法舉證說明各個犯罪單位所實施的具體危害行為或犯罪數額的司法認定上的困難。如果共同實行的危害行為僅達到個人犯罪的起刑點數額尚未達到單位犯罪的追訴標準的則只能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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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共同犯罪均是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共犯的故意所指向的應是其參與的整個犯罪的犯罪金額。二人的行為屬于共同犯罪應以10萬元作為共同犯罪數額認定。所以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以分贓金額確定被告人的犯罪金額。另外共同犯罪本身而言必須是共同故意犯罪如果是過失犯罪的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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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預謀時認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為重要雖然只參與了共同犯罪的預謀沒有參加直接的貪污、盜竊行為但是集團的一切犯罪活動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參與制定的犯罪計劃之中并由他們組織實行他們在犯罪中發揮了最為主要的作用對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總數額來認定是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應當怎樣確認犯罪金額筆者認為對共同犯罪數額的具體認定標準應從三個方面把握,應當怎樣確認犯罪金額筆者認為對共同犯罪數額的具體認定標準應從三個方面把握。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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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根據刑法第26條第、款對主犯處罰的規定對主犯犯罪金額的確定不能推導出對從犯、脅從犯犯罪金額的確認。對從犯、脅從犯來說其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及危害結果與主犯一致犯罪金額也與主犯是一致的。對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參與組織、指揮的主犯犯罪數額的認定應對其參與組織、指揮的共同犯罪總額負責。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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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數額巨大的標準,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巨大的標準為人民幣 20 萬元以上不滿 300 萬元,二、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根據《刑法》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較大的標準為人民幣 3 萬元以上不滿 20 萬元,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結語: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分析和判斷,在本案例中,李某的行為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且數額巨大,已經構成了犯罪,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根據《刑法》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包括:1. 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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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即敲詐勒索總額是每個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統一結果。第六條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第八條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應當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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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只有在滿足數額較大并且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會被立案偵查,不能只要符合犯罪條件都被認定為該罪。如果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到20萬或者是單位達到100萬,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在30戶,或者單位在150戶以上的,以及個人非法吸收造成損失達到10萬或者是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到50萬的,都將被認定為數額巨大或者是情節嚴重,都可以進行立案偵查。那么如何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額巨大和嚴重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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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雖然合同詐騙罪之“合同”淵源上為經濟合同,但立法淵源不應該影響刑法的目的解釋。筆者認為應把合同詐騙罪之合同界定為書面合同, 不包括口頭形式與其他形式。由于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在合同詐騙罪的認定中,需要能夠證明被告人所利用的合同的存在是最起碼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若把口頭合同也視為合同詐騙之合同的一種形式,則會導致合同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相互沖突,導致前者架空后者,出現法律適用的混亂。關于合同詐騙的數額起點問題,有學者認為“確定合同詐騙的數額起點時,應在參照普通詐騙犯罪起點的前提下,使合同詐騙數額起點略高于普通詐騙罪的數額起點。那么談合同詐騙犯罪的四個正確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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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擔保人民事責任怎樣認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由此可知,司法解釋對該情況下借貸合同的效力判定問題,并非一概否定、統統判定無效,而是視情形而定。具體而言,如果借款人對于出借人的犯罪行為并不知情且無過錯,不存在合同法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貸行為由于影響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響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有效,從合同亦有效,擔保人應當依約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那么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擔保人民事責任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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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協商過獲利后如何分贓的按事先約定按比例承擔共同挪用數額已經歸還的予以收繳按照事先約定分得的非法所得,其次應當根據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事前有無約定和是否分贓獲利對其應承擔的數額分別加以認定,其次應當根據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事前有無約定和是否分贓獲利對其應承擔的數額分別加以認定,在案發時未歸還的根據各共犯實際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擔共同挪用的公款數額并負責退還或退賠沒收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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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數額是指與合同詐騙罪的詐騙行為相關聯的、對合同詐騙罪的定罪量刑具有刑法意義的以一定標準計算的財產的數目,也就是貨幣或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品的數目,包括定罪數額與量刑數額。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合同詐騙罪會呈現不同的形態,而不同的犯罪形態中存在著不同的犯罪數額。③筆者試圖從合同詐騙罪的既遂、未遂、連續犯、共犯等犯罪形態的基礎上,對合同詐騙罪犯罪數額在量刑中的認定作一簡略探討。對合同詐騙罪進行量刑的依據應當表現為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指向的數額,而不是實際的犯罪數額。那么合同詐騙罪犯罪數額在量刑中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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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車輛被撞,法院支持折舊費嗎? 2023年3月,吳某駕駛一輕型欄板貨車因操作不當碰撞到由張某駕駛的一輕型箱式貨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當地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其車輛維修完成后提起訴訟,以其車輛受損導致嚴重貶值,且今后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的保養和修車將產生重大損失等為由,要求賠償其折舊費30000元等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因車輛折舊費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對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之規定,本案中,張某訴請的車輛折舊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且該車輛使用多年,張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折舊費30000元系如何計算認定的。因該項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車輛折舊費(即貶值損失)不屬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網“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車輛折舊費的認定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僅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公正。
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條件: (1)行為必須齊備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的基礎條件。 (2)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觀條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追究。實踐中,行為人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離開事故現場(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現場),應當認定行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觀目的。 (3)客觀上有逃離的行為,且逃離行為可能影響到對被害人的救助、導致事故損失的擴大、妨害民警對事故的查處。如果行為人的“逃離”沒有影響其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之法定義務的履行,則不應認定其“逃離”行為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從而不應承擔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罰。
交通肇事撞死人是賠償還是坐牢? 一起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發生,如果肇事司機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公安機關就會立案偵查并且追求其刑事責任,同時,作為死者家屬可以向肇事司機主張死亡賠償金。因此,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滿足一定條件的話,即便賠償了也要坐牢。值得一提的是,賠償雖然不決定但是影響刑事犯罪的量刑,換言之,不賠償一定坐牢,賠償了也會坐牢,但是能減少坐牢的時間。 因為法律有規定,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以達成和解。在和解協議中被告人要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真誠悔過的事實。同時還要通過向死者家屬賠禮道歉,以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死者家屬諒解,在賠償損失方面要寫明賠償數額與方式等。如果死者家屬愿意和解,那么便可以請求或者同意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什么情況下會被“終身禁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終生禁駕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對此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認定。 二、是構成犯罪。被終生禁駕者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特殊情況下,同等責任的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 三、是造成交通事故后實施了逃逸行為,其目的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 而對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只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的規定對逃逸人進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拘留15日的處罰。 而我們常見的駕駛人被處以“終身禁駕”處罰的,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后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如何確認雙方存在借貸的關系? 在實踐中確認雙方存在借貸的關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間借貸關系的構成要件。 一是借貸合意,即款項交付的原因必須是雙方認可的借貸行為,這也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雙方存在認識偏差或一方對借貸合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二是款項交付,即雙方應實際交付了合意中確定的金額,這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如借款未實際交付或實際交付數額與借款憑證載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交付情況認定法律關系成立與否、利息如何計算。 司法實踐中,對借款是否實際交付及交付數額的審查,已經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對借貸合意的審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且沒有統一標準,導致部分案件中“經手人”“介紹人”對非基于借貸合意的款項交付承擔償還責任。 因此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 法院會綜合審查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從而判斷雙方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