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的認定

導讀:
單位犯罪是法定犯罪與傳統的自然人犯罪有顯著不同的特征。二是某一具體單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體是法定的。單位只能作為刑法明確規定范圍內罪名的犯罪主體。否則勢必產生無法舉證說明各個犯罪單位所實施的具體危害行為或犯罪數額的司法認定上的困難。如果共同實行的危害行為僅達到個人犯罪的起刑點數額尚未達到單位犯罪的追訴標準的則只能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
單位犯罪是法定犯罪與傳統的自然人犯罪有顯著不同的特征。二是某一具體單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體是法定的。單位只能作為刑法明確規定范圍內罪名的犯罪主體。否則勢必產生無法舉證說明各個犯罪單位所實施的具體危害行為或犯罪數額的司法認定上的困難。如果共同實行的危害行為僅達到個人犯罪的起刑點數額尚未達到單位犯罪的追訴標準的則只能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關于單位犯罪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單位犯罪的認定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單位謀取利益經單位決策機構或者負責人決定實施的法律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單位犯罪是法定犯罪與傳統的自然人犯罪有顯著不同的特征。其基本特征如下
1、單位犯罪的主體的法定性。一是單位犯罪主體范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不是任何單位或者組織都可以作為單位犯罪主體構成單位犯罪的。二是某一具體單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體是法定的。如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單位犯罪的意志的整體性。單位意志不是單位內部某個成員的意志也不是各個成員意志的簡單相加而是單位的整體意志。
3、單位犯罪利益的整體性。單位犯罪是為單位獲利的行為。
4、單位犯罪罪名的法定性。單位只能作為刑法明確規定范圍內罪名的犯罪主體。
二、如何掌握單位犯罪的定罪
對于單位共同犯罪可以區分為單位與單位組合的共同犯罪和單位與個人組合的共同犯罪兩種形式實行分別對待
1、對于單位與單位組合的共同犯罪一般須先行審查各涉嫌犯罪單位的獨立性。如果系一個單位注冊成立多個公司、企業繼而以多個公司、企業的名義實施犯罪其實際的內部組織及其行為完全同一的因多個公司、企業的犯罪意思及其行為均不具有相互獨立性應當認定為一個單位犯罪不能以單位共同犯罪論處。否則勢必產生無法舉證說明各個犯罪單位所實施的具體危害行為或犯罪數額的司法認定上的困難。
對于獨立的單位與單位組合的共同犯罪應當按照共犯處罰的一般原理根據各犯罪單位在整個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區分主從犯并依法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各犯罪單位內部的犯罪人應當根據本單位所犯罪行的大小再按個人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具體確定相應的刑事責任。一般說來主犯單位中的犯罪人均為主犯因單位行為與其中自然人的行為具有一體性在確有必要時可以進一步區分主從犯屬例外情況以便罰當其罪。對于從犯單位中的犯罪人則不宜再作區分因該種例外對犯罪人是不利的。
2、對于單位與個人組合的共同犯罪根據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應當以主要實行犯為標準區分以下三種情況分別認定
1單位為主實行犯罪個人起次要或幫助作用的如單位走私作為個人的海關工作人員提供便利條件這時往往單位是主犯個人為從犯對犯罪單位和個人均應以單位所犯之罪定罪處刑。由此可以在單位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內保持主從犯在處刑上的協調性和罪刑相當性。如果作為主要實行犯的單位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當然解釋原理對起次要或幫助作用的個人也不能定罪處刑。
2個人為主實行犯罪單位提供幫助或便利條件的如個人走私單位僅僅提供部分犯罪資金或賬戶的這時往往個人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單位為從犯由于單位無法適用個人犯罪的法定刑且適用單位犯罪的法定刑一般不會加重犯罪單位中的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故應當對犯罪單位和個人分別適用各自的法定刑如果對起幫助作用的單位行為獨立評價尚未達到相關單位犯罪的追訴標準的則只能追究作為主要實行犯的個人的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可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單位與個人共同實行犯罪如單位和個人共同出資、共同實行走私并按比例分成的因其共同實行一般犯罪即非特殊主體所犯之罪這種情況如同軍人與普通公民共同實施偷越國邊境犯罪應當分別定罪處刑一樣對犯罪單位和個人亦應分別適用各自的法定刑。如果共同實行的危害行為僅達到個人犯罪的起刑點數額尚未達到單位犯罪的追訴標準的則只能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可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因單位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單位犯罪地、單位注冊地、單位經營地和被告人的住所地等地域在這些地域并不同一的情況下應當適用以單位犯罪地?含犯罪行為與結果發生地的法院管轄為主以單位注冊地的法院管轄為輔的地域管轄原則。但在下列兩種情況下應當以單位注冊地的法院管轄為宜一是調查取證工作主要在注冊地進行的案件二是單位多處作案涉及范圍廣泛由其注冊地的法院管轄更易于協調和統籌的案件。如果單位的注冊地與經營地相分離由經營地的法院管轄案件更加便利訴訟的也可以將單位的經營地視為其居住地由經營地的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