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主、從犯的認定

導讀:
6、同案人在逃從現有證據證實已抓獲的被告人確實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如看風、轉移贓物等)的應認定為從犯,同案人在逃抓獲的被告人供稱只參與看風、轉移贓物等次要或輔助作用又沒有證據證明其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不宜認定主、從犯但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5、在共同犯罪中數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責其它證據又不能確定他們之間地位和作用大小的應認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從犯,共同犯罪主、從犯的認定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共同犯罪主、從犯的認定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推薦閱讀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和刑事責任共同貪污犯罪處罰原則應予修改單位是主犯自然人是從犯的刑事責任確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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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主、從犯的認定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二十六條)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刑法第二十七條)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實施犯罪行為而且其行為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攏、勾結他人提起犯意出謀劃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輔助作用是指(1)雖直接實施犯罪行為但對整個犯罪的預謀、實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2)只為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便利條件、提供幫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排除犯罪障礙、看風、轉移贓物等。
4、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區分主、從犯。若他們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當則均認定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數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責其它證據又不能確定他們之間地位和作用大小的應認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從犯。
6、同案人在逃從現有證據證實已抓獲的被告人確實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如看風、轉移贓物等)的應認定為從犯。
同案人在逃抓獲的被告人供稱只參與看風、轉移贓物等次要或輔助作用又沒有證據證明其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不宜認定主、從犯但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
7、刑法分則對主犯另設處罰規定的應依照刑法分則條文處罰。不應重復刑法總則關于主犯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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