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從犯的罪刑認定

導讀:
同案人在逃抓獲的被告人供稱只參與看風、轉移贓物等次要或輔助作用又沒有證據證明其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不宜認定主、從犯但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處罰不能成為比照的對象,(2)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處罰不能成為比照的對象,如盜竊罪的從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沒有到現場沒有分贓或分贓很少可比照主犯減輕處罰對參與犯罪的性質不很嚴重的甚至可以免除處罰。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處罰不能成為比照的對象。關于主犯、從犯的罪刑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根據這一法定概念需要注意共同犯罪的幾個特征一是共同犯罪的主客觀統一性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為二是共同犯罪的整體性共同犯罪不是若干行為人單獨犯罪的簡單相加而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實施犯罪行為形成的一個有機整體因而比單獨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三是共同犯罪人的差異性即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能各不相同需要區別對待。
一、主犯、從犯的罪名認定
1、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實施犯罪行為而且其行為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攏、勾結他人提起犯意出謀劃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輔助作用是指
(1)雖直接實施犯罪行為但對整個犯罪的預謀、實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
(2)只為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便利條件、提供幫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排除犯罪障礙、看風、轉移贓物等。
4、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區分主、從犯。若他們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當則均認定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數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責其它證據又不能確定他們之間地位和作用大小的應認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從犯。
6、同案人在逃從現有證據證實已抓獲的被告人確實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如看風、轉移贓物等)的應認定為從犯。
同案人在逃抓獲的被告人供稱只參與看風、轉移贓物等次要或輔助作用又沒有證據證明其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不宜認定主、從犯但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
7、刑法分則對主犯另設處罰規定的應依照刑法分則條文處罰。不應重復刑法總則關于主犯的規定。
二、主犯、從犯的量刑
1、主犯的量刑
根據犯罪行為所具有的事實情況應當歸屬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責相一致的原則確定主犯的刑種或刑期不應從重處罰。
2、從犯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是就刑事責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從輕、減輕處罰。如果主犯有其他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存在其宣告刑可能與從犯一樣甚至更輕。
(2)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處罰不能成為比照的對象。如果主犯犯有數罪從犯犯一罪從犯只能比照與主犯共犯的一罪處罰。
(3)在主犯是連續犯的情況下從犯只能比照與主犯共同參與作案的犯罪事實及主犯對比應處的刑罰來進行處罰。主犯單獨作案的犯罪事實及應處的刑罰應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圍之外。例如主犯與從犯共同盜竊之后主犯又單獨連續實施了多次盜竊的從犯應比照的是主犯與其實施共同盜竊應受的刑罰。
3、對從犯是從輕、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所犯罪行的性質。看從犯所參與的犯罪是法定刑較高的重罪還是法定刑較輕的輕罪。如果從犯所參與的是重罪如參與入戶搶劫主犯判處了十年以上徒刑從犯就不能免除處罰而只能比照主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從犯參與的是輕罪如參與銷贓(最高刑為三年徒刑)對從犯可以免除處罰。
(2)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盜竊罪的從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沒有到現場沒有分贓或分贓很少可比照主犯減輕處罰對參與犯罪的性質不很嚴重的甚至可以免除處罰。對已參與作案并分得部分贓物的則從輕處罰。
4、一案有多個主犯或者多個從犯的主犯或從犯之間的量刑應當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觀惡性深淺區別對待。如對所起作用大、主觀惡性深的主犯量刑應該重對所起作用小、主觀惡性淺的主犯則應輕一些。對從犯亦然。
5、此量刑意見只就主、從犯所參與實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慮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節。對共同犯罪中的脅從犯的認定及量刑參照此意見
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三、主犯和從犯的區別
1、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于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3、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4、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5、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于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因而從犯由于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