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犯罪的認定

導讀:
但僅僅據此規定往往是不能準確認定共同犯罪的認定公共犯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例如兩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就不能構成共同犯罪應按照各自所犯罪行分別定罪處罰。因為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從犯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比主犯輕而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則相適應的。
但僅僅據此規定往往是不能準確認定共同犯罪的認定公共犯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例如兩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就不能構成共同犯罪應按照各自所犯罪行分別定罪處罰。因為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從犯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比主犯輕而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則相適應的。關于夫妻共同犯罪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共同犯罪的認定
我國刑法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僅僅據此規定往往是不能準確認定共同犯罪的認定公共犯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如張三和李四合謀實施搶劫雙方是有明確協同搶劫的意圖也清楚共同搶劫的后果的否則盡管張三實施了搶劫行為李四也進行搶劫但不能認定是共同犯罪而應單獨分別認定各自的罪行。
2、存在基于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行為。如A與B合謀盜竊的必須實施了共同盜竊行為如準備工具、踩點、放風等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若B僅僅是有共同盜竊的想法但沒有參與任何盜竊行為也不存在教唆、幫助、組織行為的一般不認為A與B是共同犯罪。
3、二人以上均應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犯罪必然是存在兩人才能構成共同但兩人必須都應該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例如一正常成年人與一精神病患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不能認為是共同犯罪相關法律責任應由正常成年人承擔。
盡管認定共同犯罪是有條件的但在實踐中影響認定是否為共同犯罪的因素很多機械地適用上述條件認定共同犯罪有時并不正確。例如兩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就不能構成共同犯罪應按照各自所犯罪行分別定罪處罰。要是共同犯罪方面疑問的最妥當是向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進行咨詢分清責任辨別是不是共同犯罪況且即便構成共同犯罪的根據所起到的作用參與程度等案件實際情況不同的人所受到的刑罰也是不同的。
二、夫妻共同犯罪怎么量刑
一主犯刑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由于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也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同。他們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二從犯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從犯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比主犯輕而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則相適應的。
三教唆犯刑法都29條對教唆犯的處罰作了詳細的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脅迫犯刑法第28條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不認為是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過失犯罪行為即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屬于共犯只需根據個人的過失犯罪情況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即可。
2、故意加過失的情形二人以上實施共同的危害行為但罪過形式不同即一人為故意犯罪一人為過失犯罪雖然兩人的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但不屬于共同犯罪。具體包括這樣的兩個方面一是過失地引起或幫助他人實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過失犯罪。此種情況下也是根據各人的罪過形式和行為形態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例如醫生甲故意將藥量加大十倍護士乙在給病人服藥時注意力不集中沒有發現這一常識性的錯誤致使病人用藥后很快死亡。此案例中醫生是故意殺人罪護士是醫療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3、犯罪的故意內容不同該不同的罪過內容能夠決定行為性質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擊丙甲出于殺人的故意而乙僅出于傷害的故意結果由于甲打擊丙的要害部位而導致丙死亡此時二人所有共同的行為但由于沒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構成共犯關系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故意傷害罪。見注①如果該罪過內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響行為定性則可以構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殺人故意另一方面為間接故意二人共同實施殺人行為的可以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4、同時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所謂同時犯即指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絡而是在同一時間同一場所實施行同一性質的犯罪行為對此應作為單獨犯罪分別論處。如甲乙不約而同地意圖殺害丙而向丙射擊甲沒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則甲應負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刑事責任而乙則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5、實行過限的情形所謂實行過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圍之外的犯罪行為這部分過限不屬于共犯范疇。共犯人超過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對其他罪只能由實行該種犯罪行為的人獨自負責其他共犯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如甲、乙密謀共同盜竊甲在門口望風和接應乙進入房間竊取財物時又看到一熟睡的婦女乘機強行發生性關系。則該強奸行為即屬于實行過限行為不要作為共犯處理應由實行行為人乙單獨負刑事責任即甲以盜竊罪論處而乙則以盜竊罪和強奸罪并罰。同此類似而比較常見的還有共同盜竊行為過程中經常出現一人因抗拒抓捕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從而轉化為搶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盜竊罪論處的情形。
6、事前無通謀的事后幫助事前無通謀的事后幫助行為主要是指事后窩藏、包庇、窩贓、銷贓等行為對此不構成共同犯罪。因為在事先無通謀、在犯罪實行過程中也無通謀故缺乏共犯的主觀條件對這種事后幫助行為應單獨定罪。
7、先后犯的特殊情形所謂先后犯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極為接近的時間、場所對同一犯罪對象先后實施同種犯罪而主觀上沒有犯意聯系的情況。由于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構成共同犯罪。行為人對其行為只能由各人分別承擔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