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借貸關系的認定標準,夫妻之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效力

導讀:
在夫妻之間如果已經對財產明確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可以直接認定一方借了對方的財產,婚內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離婚時 ...,夫妻共同財產中夫妻借貸關系的認定在借條確定的款項作為對價購置的財產由夫妻共同經營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購置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時如果繼續認定借條的效力,讓出具借條的一方獨自承擔借款責任,顯然已經違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條&ldquo。
夫妻結婚后,婚內的財產大部分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向另一方借錢且打了借條的,離婚后這筆債務要怎么處理是個疑問。那么夫妻間婚內打欠條的法律效力怎么認定呢?
夫妻間婚內打欠條的法律效力怎么認定
婚內借條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互相寫的欠條,就是夫妻間的債權債務。我國法律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借條就是借款合同一種形式,所以夫妻之間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雖然我國絕大部分家庭的夫妻財產大都處于共有狀態,很少出現夫妻為同一借貸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的情形,但是這并不排除夫妻雙方可以成為借貸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的可能性。
夫妻共同財產中夫妻借貸關系的認定
在借條確定的款項作為對價購置的財產由夫妻共同經營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購置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時如果繼續認定借條的效力,讓出具借條的一方獨自承擔借款責任,顯然已經違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規定,同時也顯失公平。筆者認為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是明確來源于家庭共同財產,該債權就屬于夫妻共同債權,債權人就是這個家庭;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用途是明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該債務就屬于家庭共同債務,債務人就是這個家庭;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來源于這個家庭共同財產,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所謂的“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就是不復存在的。
夫妻個人財產中夫妻借貸關系的認定
為適應當前夫妻財產關系多元化和復雜化的特點,有利于劃清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的界限,2001年《婚姻法》第18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從而把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獨立出來,并從財產取得的時間及財產的性質將夫妻個人財產分成五個方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須的財產,但價值較大的除外;夫或妻所獲得的獎品;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等;國家資助優秀科學工作者的科研津貼;一方創作的文稿、手稿、藝術品的設計圖、草圖等;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用人單位發放的再就業補貼、提前退休補貼費、吸收勞動力安置費等。筆者認為,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來源于以上列舉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并且用于另一方的個人事務,則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
夫妻約定財產中夫妻借貸關系的認定
我們認為,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
(1)夫妻財產約定具有身份屬性。它以婚姻關系為基礎,從屬于夫妻關系,因而締約的主體嚴格限制在夫妻之間,該合同不能獨立婚姻關系而存在。
(2)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必須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約定,對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以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利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范圍,如不得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列入約定財產的范圍,不得利用約定逃避對第三人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定義務。在夫妻之間如果已經對財產明確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可以直接認定一方借了對方的財產,婚內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離婚時或離婚后,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