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發生借貸關系該如何認定

導讀:
如果該債務系夫妻婚前發生的借貸關系,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規定,一方婚前債權應歸個人所有,另一方婚前債務也應由個人承擔。這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中關于部分各自所有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中,夫妻借貸關系的認定在借條確定的款項作為對價購置的財產由夫妻共同經營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購置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時如果繼續認定借條的效力,讓出具借條的一方獨自承擔借款責任,顯然已經違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規定,同時也顯失公平。夫妻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應當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那么對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發生借貸關系該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該債務系夫妻婚前發生的借貸關系,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規定,一方婚前債權應歸個人所有,另一方婚前債務也應由個人承擔。這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中關于部分各自所有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中,夫妻借貸關系的認定在借條確定的款項作為對價購置的財產由夫妻共同經營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購置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時如果繼續認定借條的效力,讓出具借條的一方獨自承擔借款責任,顯然已經違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規定,同時也顯失公平。夫妻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應當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關于對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發生借貸關系該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之間雖然也有共同財產,但是對于財產的認定也是有借貸關系的,那么對于什么樣的財產是屬于借貸關系的呢?下面催天下小編帶著這個問題為大家闡述幾點。
夫妻共同財產中,夫妻借貸關系的認定在借條確定的款項作為對價購置的財產由夫妻共同經營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購置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時如果繼續認定借條的效力,讓出具借條的一方獨自承擔借款責任,顯然已經違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規定,同時也顯失公平。
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是明確來源于家庭共同財產,該債權就屬于夫妻共同債權,債權人就是這個家庭;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用途是明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該債務就屬于家庭共同債務,債務人就是這個家庭;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來源于這個家庭共同財產,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所謂的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就是不復存在的。
夫妻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應當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原因是一方面這種債權債務依附于婚姻關系,屬于婚姻存續期間形成的財產范疇,另一方面并案處理可以節約審判資源,減輕當事人訴累,避免矛盾激化。
夫妻間的債權債務依附于婚姻關系而生,不能獨立于婚姻關系之外獨立存在,屬于夫妻存續期間的內部財產分割問題的范疇。離婚訴訟作為復合型訴訟,如果未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應當準許夫妻間的借貸糾紛在離婚訴訟中一并提起。但實際生活中夫妻間出具借條的情況千差萬別,很難從現在的情況推斷出當事人書寫借條時候的真實意思,故法律在認定這些復雜情況時應當注意必然的公平性和邏輯性,從而使我們對案件的事實得到更為合理的認定。
催天下小編認為首先應從債務形成時間上判斷。如果該債務系夫妻婚前發生的借貸關系,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規定,一方婚前債權應歸個人所有,另一方婚前債務也應由個人承擔。
其次再看夫妻之間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有無約定。夫妻任何一方對約定歸己所有的財產享有獨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夫妻中任何一方當然可以以約定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與對方產生民事法律關系,其中包括夫妻間因借貸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
在這種情況下出具的借條應當認定為有效,債務人應當承擔還款義務。在沒有約定財產制情況下出具的借條也并非一概不能認定,如果雙方在借貸時已對該借貸的財產作了特別約定,也可認定該財產的所有權約定為債權人所有。這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中關于部分各自所有的規定。
所以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發生借貸關系的認定大家也有一定的了解了,所以在以后的生活當中一定要注意這方面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