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犯罪金額的認定

導讀:
共同犯罪中犯罪金額的認定各地在查處共同經濟犯罪中有的是以分贓金額定罪處罰的而有的地方則對各共犯按參與犯罪的金額定罪處罰,共同犯罪中犯罪金額的認定各地在查處共同經濟犯罪中有的是以分贓金額定罪處罰的而有的地方則對各共犯按參與犯罪的金額定罪處罰,2)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第四款對主犯處罰的規定只是對主犯犯罪金額的確定不能推導出對從犯、脅從犯犯罪金額的確認,2)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第四款對主犯處罰的規定只是對主犯犯罪金額的確定不能推導出對從犯、脅從犯犯罪金額的確認。
共同犯罪中犯罪金額的認定各地在查處共同經濟犯罪中有的是以分贓金額定罪處罰的而有的地方則對各共犯按參與犯罪的金額定罪處罰。對于從犯、脅從犯認為分贓金額代表了他們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因此將分贓金額確定為犯罪金額。2)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第四款對主犯處罰的規定只是對主犯犯罪金額的確定不能推導出對從犯、脅從犯犯罪金額的確認。對從犯、脅從犯來說其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及危害結果與主犯一致犯罪金額也與主犯是一致的。因此筆者建議最高司法機關對貪污、詐騙等經濟犯罪共犯的犯罪金額認定作出明確解釋以實現司法的統一和公正。關于共同犯罪中犯罪金額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犯罪中犯罪金額的認定各地在查處共同經濟犯罪中有的是以分贓金額定罪處罰的而有的地方則對各共犯按參與犯罪的金額定罪處罰。應當怎樣確認犯罪金額從而正確地對共同經濟犯罪人定罪處罰呢
所謂犯罪金額就是經濟犯罪侵害公私財產的數額或為侵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如行賄而使用的錢物的價值。由于犯罪金額突出地反映了經濟犯罪對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系的侵害程度自然地成為對經濟犯罪人定罪處罰的依據。
怎樣確定共同犯罪人個人的犯罪金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兩種迥然不同的做法。
第一種做法是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第四款規定“對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由此認為主犯的犯罪金額也就是其參與的全部共同犯罪的金額。對于從犯、脅從犯認為分贓金額代表了他們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因此將分贓金額確定為犯罪金額。
第二種做法是以犯罪人犯罪故意所指向的、并為其犯罪行為侵害的總額為標準。比如共同詐騙案的任何一個犯罪人犯意所指向的均是被害人的一定數額的錢財且共同造成了被害人被騙的犯罪結果。其立案標準應以被騙總額計算而不能以分贓所得計算。
筆者贊同第二種做法。理由是
1共同犯罪是一種犯罪的特殊形態在定罪的時候需要把它作為一個整體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均指向體現犯罪結果的犯罪金額。經濟犯罪均是故意犯罪經濟犯罪共犯的故意所指向的應是其參與的整個犯罪的犯罪金額。
2)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第四款對主犯處罰的規定只是對主犯犯罪金額的確定不能推導出對從犯、脅從犯犯罪金額的確認。
對從犯、脅從犯來說其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及危害結果與主犯一致犯罪金額也與主犯是一致的。
3以分贓金額作為犯罪金額在具體操作上至少存在以下矛盾一是犯罪后沒有分贓或沒來得及分贓怎樣確定犯罪金額二是個別犯罪人沒有參與分贓怎樣確定其犯罪金額三是查證不了分贓金額的共同犯罪怎樣確定其共同犯罪人的犯罪金額。
以分贓金額作為犯罪金額對犯罪人進行處罰其實質不是懲罰犯罪而是懲罰分贓這是十分可笑的。
因此筆者建議最高司法機關對貪污、詐騙等經濟犯罪共犯的犯罪金額認定作出明確解釋以實現司法的統一和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