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金額認定

導讀:
二根據刑法第26條第、款對主犯處罰的規定對主犯犯罪金額的確定不能推導出對從犯、脅從犯犯罪金額的確認。對從犯、脅從犯來說其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及危害結果與主犯一致犯罪金額也與主犯是一致的。對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參與組織、指揮的主犯犯罪數額的認定應對其參與組織、指揮的共同犯罪總額負責。
二根據刑法第26條第、款對主犯處罰的規定對主犯犯罪金額的確定不能推導出對從犯、脅從犯犯罪金額的確認。對從犯、脅從犯來說其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及危害結果與主犯一致犯罪金額也與主犯是一致的。對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參與組織、指揮的主犯犯罪數額的認定應對其參與組織、指揮的共同犯罪總額負責。關于共同犯罪金額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共同犯罪金額認定
一區別共同犯罪中的主、從犯。首先應區別對待不同的主犯對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這種主犯應當依照犯罪總額來認定。如對貪污犯集團、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以共同貪污、盜竊犯罪總額來認定。首要分子在集團中處于預謀和組織領導的作用所以對于他們計劃范圍內的數額必須負全部責任。在預謀時認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為重要雖然只參與了共同犯罪的預謀沒有參加直接的貪污、盜竊行為但是集團的一切犯罪活動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參與制定的犯罪計劃之中并由他們組織實行他們在犯罪中發揮了最為主要的作用對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總數額來認定是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還要特別強調的是犯罪集團中的有些成員在首要分子計劃后自己單獨進行貪污、盜竊或者是其他的經濟犯罪該犯罪數額不能強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對自己知道和計劃的那一部分負責。
二根據刑法第26條第(3)、(4)款對主犯處罰的規定對主犯犯罪金額的確定不能推導出對從犯、脅從犯犯罪金額的確認。對從犯、脅從犯來說其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及危害結果與主犯一致犯罪金額也與主犯是一致的。對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參與組織、指揮的主犯犯罪數額的認定應對其參與組織、指揮的共同犯罪總額負責。在共同經濟犯罪中主犯發揮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為影響了從犯可以說主犯對整個犯罪都要負責因此把所有數額作為主犯的犯罪數額是合理的。
三對一般犯罪中的從犯的犯罪數額的認定上筆者認為以定罪的數額為前提適當參考其個人所得贓款數額較為科學合理。因為共同犯罪中從犯不起主要作用完全是在主犯的領導下進行其社會危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而他們承擔刑事責任也應比主犯小而這種作用通常都是通過數額表現所以考察其所得數額是合理的。假如以犯罪總額來認定在實行犯場合下直接參與額會小于或者等于共同犯罪總額而在幫助犯場合下間接參與相當于總數額這兩種場合差別比較明顯。所以在處理從犯犯罪數額的問題上要將定罪數額和個人所得贓款數額全面綜合考慮。
二、共同犯罪的主體條件有哪些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體條件是兩人以上。這里要注意準確對人的理解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主體條件的人不僅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單位等法律擬制的人。具體而言即包括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兩個以上的單位所構成的共同犯罪還包括單位與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后兩種情況可稱之為單位共同犯罪對其處理既要根據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也要考慮關于單位犯罪的規定。
三、共同犯罪的主觀方面有哪些要求
1、認識因素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
1各個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在共同實施該種犯罪
2各個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2、意志因素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經過自己的自由選擇決意與他人共同協力實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對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3、主要形態犯罪集團與主犯第26條、從犯第27條、脅從犯第28條、教唆犯第29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