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共同犯罪中主從犯的認定與處罰

導讀:
可見認定毒品主從犯的基本標準是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即從主客觀兩方面來看對共同故意的形成或共同行為的實施、共同結果的發生、共同犯罪的完成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受雇于他人或受他人指使實施毒品犯罪的應根據其在犯罪中實際發揮的作用具體認定為主犯或從犯而不能一概認定為從犯,受雇傭、指使實施毒品犯罪的應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實際發揮的作用具體認定為主犯或從犯,受雇傭、指使實施毒品犯罪的應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實際發揮的作用具體認定為主犯或從犯。
毒品共同犯罪中主從犯的認定與處罰如何區分和處罰主從犯是毒品共同犯罪中一個重點、難點問題。受雇傭、指使實施毒品犯罪的應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實際發揮的作用具體認定為主犯或從犯。其中組織犯應全部認定為主犯因其負責毒品犯罪的組織、領導、策劃和指揮等環節是毒品共同犯罪的關鍵人物決定著整個毒品犯罪的發起和發展。在簡單毒品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都是實行犯也存在主從之分。主犯是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主觀故意形成和客觀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罪行較大、對危害結果的原因力較大的人。關于毒品共同犯罪中主從犯的認定與處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毒品共同犯罪中主從犯的認定與處罰
如何區分和處罰主從犯是毒品共同犯罪中一個重點、難點問題。為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嚴懲毒品共同犯罪筆者結合審判實踐對此予以分析探討。一、毒品共同犯罪主從犯的認定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印發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下稱“紀要”對毒品共同犯罪的主從犯區分規定區分主犯和從犯應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為根據。要從犯意提起、具體行為分工、出資和實際分得毒贓多少以及共犯之間相互關系等方面比較各個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為主出資者、毒品所有者或起意、策劃、糾集、組織、雇傭、指使他人參與毒品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受雇傭、指使實施毒品犯罪的應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實際發揮的作用具體認定為主犯或從犯。可見認定毒品主從犯的基本標準是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即從主客觀兩方面來看對共同故意的形成或共同行為的實施、共同結果的發生、共同犯罪的完成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受雇于他人或受他人指使實施毒品犯罪的應根據其在犯罪中實際發揮的作用具體認定為主犯或從犯而不能一概認定為從犯。
如何把握主從犯的具體區分方法筆者認為應結合共同犯罪的表現形式首先看共同犯罪人是否有分工如有分工依照復雜共犯中主從犯的認定方法去認定如沒有分工則依照簡單共犯中主從犯的認定方法去認定。
在復雜毒品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往往存在實行、組織、教唆、幫助等分工所起作用也自然有所不同。其中組織犯應全部認定為主犯因其負責毒品犯罪的組織、領導、策劃和指揮等環節是毒品共同犯罪的關鍵人物決定著整個毒品犯罪的發起和發展。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意制造者在多數情況下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少數情況下起次要作用如教唆幫助別人實施毒品犯罪的可認定為從犯。幫助犯不參與實施犯罪構成客觀方面行為在他人產生毒品犯罪決意后以非實行行為協助他人準備或實施犯罪為他人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因此幫助犯在毒品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全部是從犯。
在簡單毒品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都是實行犯也存在主從之分。具體認定時可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一是從地位與角色方面分析。主犯是在毒品共同犯罪中處于支配、控制和主導地位對共同犯罪的產生、發展過程和結果起著決定性的主要作用影響和決定著毒品共同犯罪的進程和發展方向而從犯僅起次要作用一般處于從屬、服從主犯的被支配地位。
二是從主觀與客觀相結合方面分析。主犯是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主觀故意形成和客觀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從主觀方面看主犯是毒品犯意的產生和傳出者犯罪意志較堅定態度較積極主動從客觀方面看主犯參與毒品犯罪的程度較深實施全部或主要的實行行為其行為對毒品共同犯罪的完成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重要作用決定和影響毒品共同犯罪的規模、進程和危害程度。
三是從犯罪全過程分析。主犯是在毒品犯罪的犯意產生、共同故意形成、犯罪準備、行為實施以及共同犯罪完成的罪前、罪中甚至罪后整個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往往在毒品犯罪實施前主動邀約他人、積極出謀劃策在實行過程中積極參與實施主要或大部分行為在犯罪后控制、支配、分配毒贓等。反之則為從犯。
四是從原因力方面分析。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罪行較大、對危害結果的原因力較大的人。對毒品共同故意、共同行為、共同結果具有較大的物理或心理原因力的是主犯反之則是從犯。
五是從犯罪利益方面分析。主犯一般是犯罪所得利益的主要獲得者往往占有毒贓、贓物的較大比例。一般而言主犯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資金分贓較多而從犯往往沒有出資或出資較少沒有分贓或分贓較少。“紀要”也注意到了主犯在出資方面的特點指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為主出資者、毒品所有者是主犯。有必要指出的是一個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可能有多名主犯主犯與主犯之間在罪惡大小上并非完全等同不能因為主犯之間有差別就把有的主犯降格為從犯。
二、毒品共同犯罪主從犯的處罰問題
“紀要”規定對于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集團毒品犯罪的總數量處罰對其他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毒品犯罪數量處罰對于從犯應按其所參與的毒品犯罪的數量處罰。對于確有證據證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不能因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認定為從犯甚至將其認定為主犯或按主犯處罰。只要認定為從犯無論主犯是否到案均應依照刑法關于從犯的規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下面結合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分別分析主從犯的處罰問題。
首先對主犯要區別對待。主犯分為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除首要分子之外的一般主犯。由于這兩種主犯的罪行和主觀惡性有所不同對他們的處罰也應有所區別。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要按照集團進行毒品犯罪活動所涉及的全部毒品數量以及所有毒品犯罪事實對其進行處罰不限于追究其本人直接實施的具體毒品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對首要分子從嚴懲治的立法精神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對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應按照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毒品犯罪總數量來處罰同時考慮其在犯意提出、犯罪策劃、共犯糾集、毒資籌措、具體行為實施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對其他共犯的組織、指揮、安排、控制程度等方面的具體情節。另外不同主犯之間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是有區別的對不同的主犯判處刑罰也應區別對待。“紀要”增加了共同犯罪中存有多個主犯或共同犯罪人時如何區別量刑的內容即對于共同犯罪中有多個主犯或共同犯罪人的處罰上應全面考察各主犯或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實際發揮作用的差別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方面的差異對罪責或人身危險性更大的主犯或共同犯罪人依法判處更重的刑罰。這有利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也符合量刑個別化的要求。司法實踐中有多名主犯或共同犯罪人的必須充分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進一步區分出罪責更為嚴重者和罪行最為嚴重者準確地認定各人的罪責并適用刑罰。一般情況下如果罪行最嚴重的主犯因有重大立功、自首等法定情節未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罪行相對較輕的主犯也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確需判處兩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必須有充分的理由一般僅限于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毒品案件且被告人又系毒品再犯、累犯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