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實行過限行為的認定及處罰原則

導讀:
在共同實行犯中各個共同犯罪人之間沒有行為上的分工即沒有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與實行行為之分的情況下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實施了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如果其中有人實施了超出預謀的犯罪行為對此超出預謀的行為其他人不知情則不知情的人不負刑事責任由實行過限行為者本人對其過限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所謂非重合性過限是指被教唆的人除實行了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以外還實施了其他犯罪,(二)教唆犯罪中實行過限的認定及處罰原則。
教唆犯的犯罪意圖是由被教唆的人最終實現的被教唆的人在實現教唆犯的犯罪意圖過程中會出現不及與超過的情形。下面以雇傭犯罪為例談談教唆犯罪的處罰原則1重合性過限與非重合性過限的認定及處罰原則。3選擇性教唆犯罪中實行過限的認定及處罰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教唆犯應以供選擇數罪中最重的犯罪的教唆犯定罪處罰但因實行犯沒有實際實行該犯罪行為因此對其可依刑法第29條第2款的規定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教唆犯應對此罪承擔教唆的刑事責任不存在過限問題。在集團犯罪中犯罪集團的組織犯雖然只是進行指揮、策劃而不具體實行犯罪行為但按照法律規定他仍應對事前預謀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關于共同犯罪中實行過限行為的認定及處罰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共同實行犯實行過限的認定及處罰原則。共同實行犯又稱為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參與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在共同實行犯中各個共同犯罪人之間沒有行為上的分工即沒有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與實行行為之分的情況下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實施了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如果其中有人實施了超出預謀的犯罪行為對此超出預謀的行為其他人不知情則不知情的人不負刑事責任由實行過限行為者本人對其過限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如甲乙二人共同對丙實施報復兩人將丙打傷致昏后乙先離開現場甲在乙離開后因害怕丙蘇醒后報案于是放火將丙的房屋點燃。對甲放火的行為乙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共同實行犯中的某人臨時起意實施了超出共謀范圍的犯罪行為其他共同犯罪人知情但并未參與也未制止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應認定為共同犯罪而不能成立行為過限。
(二)教唆犯罪中實行過限的認定及處罰原則。教唆犯的犯罪意圖是由被教唆的人最終實現的被教唆的人在實現教唆犯的犯罪意圖過程中會出現不及與超過的情形。下面以雇傭犯罪為例談談教唆犯罪的處罰原則
1重合性過限與非重合性過限的認定及處罰原則。所謂重合性過限是指被教唆的人所實行的犯罪與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之間具有某種重合性的情況下所發生的實行過限。例如甲教唆乙傷害丙乙卻殺害了丙。在這種情況下甲只負教唆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乙則負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所謂非重合性過限是指被教唆的人除實行了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以外還實施了其他犯罪。對于被教唆人實施的其他犯罪則由被教唆的人單獨負責。
2概然性教唆犯罪中實行過限的認定及處罰原則。在概然性教唆犯罪中由于教唆的內容不太明確甚至是根本不明確由于教唆犯的概然性教唆使被教唆的人產生了犯意無論實施何種犯罪沒有明顯超出教唆范圍的都不應視為實行過限。
3選擇性教唆犯罪中實行過限的認定及處罰原則。在選擇性教唆犯罪中存在四種可能(1)被教唆的人沒有犯任何罪。在這種情況下教唆犯應以供選擇數罪中最重的犯罪的教唆犯定罪處罰但因實行犯沒有實際實行該犯罪行為因此對其可依刑法第29條第2款的規定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2)被教唆的人犯了供選擇數罪中的一個罪。教唆犯應對此罪承擔教唆的刑事責任不存在過限問題。(3)被教唆的人實施了供選擇數罪中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甚至是供選擇的所有犯罪。在這種情況下被教唆的人沒有超出教唆犯的教唆范圍教唆犯仍應對所犯數罪承擔教唆的刑事責任也不存在過限問題。(4)被教唆的人除犯了供選擇的數罪中的犯罪以外還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教唆犯只對其教唆的供選擇的數罪中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對除此以外的其他犯罪就屬于實行過限應由被教唆的人自負其責。
(三)幫助犯罪中實行過限的認定及處罰原則。幫助犯的犯罪意圖是通過被幫助的人實現的如果被幫助的人實施了超出幫助故意范圍的其他犯罪就發生實行過限的問題。被幫助人的實行過限同其他共犯的實行過限有著明顯的不同。
1被幫助的人在實施過限行為時沒有利用幫助犯所提供的幫助在這種情況下幫助犯對過限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2被幫助的人在實施過限行為時利用了幫助犯所提供的幫助但超出了其幫助故意的范圍在這種情況下幫助犯對過限行為也不負刑事責任。
(四)犯罪集團成員實行過限的認定及處罰原則。在集團犯罪中犯罪集團的組織犯雖然只是進行指揮、策劃而不具體實行犯罪行為但按照法律規定他仍應對事前預謀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犯罪集團中的個別成員實施了不是這個集團預謀的犯罪行為超出了這個集團活動計劃的范圍其行為就屬于實行過限就應由這個成員單獨負責組織犯對此超出預謀的過限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審判實踐中必須正確認定事物間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透過現象抓住本質總結起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按如下原則處理
1界定共同犯罪中的過限行為要把握一般原則但對個案應具體分析實事求是根據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合理認定是否過限。
2教唆實行過限要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區分。實行犯造成的后果沒有達到教唆犯期望的后果兩者按同罪處理。但也要注意審查沒有造成預期后果是實行犯主觀的原因還是其自身外的原因。
3在集團犯罪中犯罪集團的組織者或首要分子是否對其成員的犯罪行為負責以其成員所為的行為是否為了集團利益為標準來判斷。也就是說集團的首要分子對集團成員為集團的利益而實施的所有犯罪行為都要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