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立功的認定與減輕處罰的適用

導讀:
一、如何掌握共同犯罪的認定與處罰問題一主從犯的成立范圍無論是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均參與實行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的犯罪如在共同搶劫犯罪中有人實施暴力行為有人實施劫財行為這就是簡單共同犯罪的適例還是在復雜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之間存在組織、教唆、實行、幫助等分工的犯罪一般應當根據各共犯人在犯意形成和實行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區分出主從犯以便準確界定各共犯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3.對于后來抓獲的共犯人盡管查明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若先行判決的共犯人沒有區分主從犯的也可不予認定主犯以利先行生效判決的穩定性。
三是罪責自負原則即對明顯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侵害行為只應由侵害人單獨負責。2.對于有些共犯人在逃只抓獲個別共犯人的案件若共同犯罪事實難以全部查清對于先行抓獲的共犯人一般不宜認定主犯或者從犯。3.對于后來抓獲的共犯人盡管查明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若先行判決的共犯人沒有區分主從犯的也可不予認定主犯以利先行生效判決的穩定性。如果后來抓獲的共犯人確系從犯的盡管先行判決的同案犯沒有被認定為主犯也不影響從犯的認定否則則可能使其不當失去被依法減輕處罰的機會。關于共同犯罪、立功的認定與減輕處罰的適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如何掌握共同犯罪的認定與處罰問題一主從犯的成立范圍
無論是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均參與實行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的犯罪如在共同搶劫犯罪中有人實施暴力行為有人實施劫財行為這就是簡單共同犯罪的適例還是在復雜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之間存在組織、教唆、實行、幫助等分工的犯罪一般應當根據各共犯人在犯意形成和實行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區分出主從犯以便準確界定各共犯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區分主從犯的基礎是共同犯罪行為不受各共犯人所觸犯罪名的限制。即使部分共犯人的行為性質已經發生轉化對于行為性質未轉化的共犯人依然可以按照其在參與共同犯罪行為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依法認定主從犯如在實行入戶盜竊的共犯人轉化為搶劫犯的場合對于消極參與共同盜竊并在樓下望風的共犯人依然可以根據其在參與共同盜竊犯罪中實際所起的作用依法認定為盜竊罪的從犯。
二簡單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原則
追究簡單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應當遵循以下三項原則一是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即盡管行為人只分擔了部分實行行為也要對共同實行行為造成的全部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如甲乙共同故意殺丙即使能夠證明丙的致命傷由甲的行為造成乙只把丙刺成輕傷乙仍應承擔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二是區別對待原則即在堅持前一原則的前提下應盡量分清主從犯在具體量刑時對各共犯人實行區別對待。如在前例中由于甲的行為直接造成丙的死亡結果故對甲、乙的處刑應當體現區別。三是罪責自負原則即對明顯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侵害行為只應由侵害人單獨負責。如甲乙共謀徒手教訓丙一頓結果乙突然拔出匕首刺丙致死此時如果甲見乙拔出匕首后沒有實施進一步的加害行為表明其未與乙形成新的加害故意則只能對乙追究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三主從犯的具體認定
評價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應主要從各共犯人在共同犯意形成中和實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造成客觀危害結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來評判。一般應注意以下問題
1.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些共犯人的主從地位明顯另有些實行犯的主犯作用并不突出對于后者應依刑法謙抑原則的精神認定為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以從犯論處。
2.對于有些共犯人在逃只抓獲個別共犯人的案件若共同犯罪事實難以全部查清對于先行抓獲的共犯人一般不宜認定主犯或者從犯。因為倘若認定主犯則可能因抓獲其他共犯人證明先前的認定存在錯誤倘若認定從犯則因不知其在共謀中的作用而顯認定依據不足。故不予認定主從犯有利于先行作出的生效判決的穩定性。
3.對于后來抓獲的共犯人盡管查明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若先行判決的共犯人沒有區分主從犯的也可不予認定主犯以利先行生效判決的穩定性。如果后來抓獲的共犯人確系從犯的盡管先行判決的同案犯沒有被認定為主犯也不影響從犯的認定否則則可能使其不當失去被依法減輕處罰的機會。
4.對于確實難以區分出主從犯的共同實行犯當然也可以不作區分僅在量刑上適當體現其所起作用的區別。
二、如何認定立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司法解釋的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應當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在具體掌握上應當注意以下情況
1.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為既指為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提供重要線索的行為也包括直接協力抓獲的行為。對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司法機關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藏匿地點、電話號碼等線索的一般需以進一步實施了帶領司法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為為認定立功的條件如果所提供的線索十分清楚沒有必要帶捉且司法機關據此抓獲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亦可以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