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主從犯認定標準

導讀:
②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處罰不能成為比照的對象。③在主犯是連續犯的情況下從犯只能比照與主犯共同參與作案的犯罪事實及主犯對比應處的刑罰來進行處罰。對共同犯罪中的脅從犯的認定及量刑參照此意見。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②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處罰不能成為比照的對象。③在主犯是連續犯的情況下從犯只能比照與主犯共同參與作案的犯罪事實及主犯對比應處的刑罰來進行處罰。對共同犯罪中的脅從犯的認定及量刑參照此意見。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關于共同犯罪中主從犯認定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共同犯罪中主從犯認定標準
(一)共同犯罪主、從犯的認定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二十六條)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刑法第二十七條)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實施犯罪行為而且其行為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攏、勾結他人提起犯意出謀劃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輔助作用是指(1)雖直接實施犯罪行為但對整個犯罪的預謀、實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2)只為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便利條件、提供幫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排除犯罪障礙、看風、轉移贓物等。
4、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區分主、從犯。若他們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當則均認定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數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責其它證據又不能確定他們之間地位和作用大小的應認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從犯。
6、同案人在逃從現有證據證實已抓獲的被告人確實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如看風、轉移贓物等)的應認定為從犯。
同案人在逃抓獲的被告人供稱只參與看風、轉移贓物等次要或輔助作用又沒有證據證明其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不宜認定主、從犯但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
7、刑法分則對主犯另設處罰規定的應依照刑法分則條文處罰。不應重復刑法總則關于主犯的規定。
(二)主、從犯的量刑1、主犯的量刑
根據犯罪行為所具有的事實情況應當歸屬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責相一致的原則確定主犯的刑種或刑期不應從重處罰。
2、從犯的量刑
(1)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①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是就刑事責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從輕、減輕處罰。如果主犯有其他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存在其宣告刑可能與從犯一樣甚至更輕。
②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處罰不能成為比照的對象。如果主犯犯有數罪從犯犯一罪從犯只能比照與主犯共犯的一罪處罰。
③在主犯是連續犯的情況下從犯只能比照與主犯共同參與作案的犯罪事實及主犯對比應處的刑罰來進行處罰。主犯單獨作案的犯罪事實及應處的刑罰應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圍之外。例如主犯與從犯共同盜竊之后主犯又單獨連續實施了多次盜竊的從犯應比照的是主犯與其實施共同盜竊應受的刑罰。
(2)對從犯是從輕、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①所犯罪行的性質。看從犯所參與的犯罪是法定刑較高的重罪還是法定刑較輕的輕罪。如果從犯所參與的是重罪如參與入戶搶劫主犯判處了十年以上徒刑從犯就不能免除處罰而只能比照主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從犯參與的是輕罪如參與銷贓(最高刑為三年徒刑)對從犯可以免除處罰。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盜竊罪的從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沒有到現場沒有分贓或分贓很少可比照主犯減輕處罰對參與犯罪的性質不很嚴重的甚至可以免除處罰。對已參與作案并分得部分贓物的則從輕處罰。
3、一案有多個主犯或者多個從犯的主犯或從犯之間的量刑應當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觀惡性深淺區別對待。如對所起作用大、主觀惡性深的主犯量刑應該重對所起作用小、主觀惡性淺的主犯則應輕一些。對從犯亦然。
4、此量刑意見只就主、從犯所參與實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慮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節。對共同犯罪中的脅從犯的認定及量刑參照此意見。
二、共同犯罪的構成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主要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
2000年11月10日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眾所周知交通肇事罪是最典型的過失犯罪但在這種情形也存在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的時間認定
共同犯罪根據通謀的時間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作的劃分。可以分為事先共犯與事中共犯(承繼共犯)這里的事先是指著手實行犯罪之前。在著手實行之前就預謀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屬于事先共犯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中共犯(承繼共犯)。
如果先行為人已實施一部分實行行為后后行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實行或者提供幫助則叫承繼共同犯罪。后行為人就其參與后的行為與先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但對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為也要承擔責任但對加入以前的加重行為不負責任。承繼的共犯成立的時間必須是在著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構成繼承的共犯屬于窩藏、包庇類的犯罪。但是多環節犯罪以及繼續犯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