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是否認定為立功

導讀: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是否認定為立功
1、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如果查證屬實的,就構成立功。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法律依據:《刑法》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怎樣處罰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里所說的“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并查證屬實的他人罪行屬于一般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并據以偵破的案件屬于一般案件等等。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里所說的“重大立功”,是指經犯罪分子揭發并查證屬實的他人罪行屬于重大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并據以偵破了重大案件,等等。
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